海府〔201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2012年3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修改下列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海府〔1995〕77号)
删除第三条。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海府〔2009〕51号)
删除第五条(三十四)中的“依法查扣商业经营活动中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功率喇叭或音响器材”。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海府〔2010〕90号)
删除第四条中的“已经制作的,限2010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行拆除”。
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167号)
将第六条中的“并采取暂扣工具、设备、查封施工工地等措施”修改为“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1995年9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77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维护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优化、美化城市环境,迎接全国卫生大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特对我市烟草广告的设置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各类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室、体育比赛场馆、中小学校;市区内主要街道、绿化带两旁、人行天桥、交通护栏及车体;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区控制地带及其他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和区域。
二、在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以外,需要设置烟草广告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烟草广告,必须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广告内容不得出现吸烟和香烟包装的形象,不得使用鼓励、诱导吸烟或赞美烟质的语言及画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9年6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9〕51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把海口建设成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一)成立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查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等。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各区政府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区常务副区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要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综合性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城市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组织开展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考核城市管理责任制、目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落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各区和街道(镇)应设立相应的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四)各区是本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管理主体。要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做到全天候作业,交接班不留空挡,无大面积漏扫现象,做到路见本色。
(五)各区应加强小街小巷环境卫生和夜间垃圾的管理。小街小巷清扫保洁必须做到“两扫三保”,一般路段清扫保洁至21:00时止,重点路段清扫保洁延长至24:00时。夜间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统一垃圾收集时间。
(六)各区负责抓好本辖区内的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推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袋装率达100%。
(七)各区负责组织临街单位、店户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督促临街单位、店户落实责任,确保临街门店周边环境整洁,无乱堆放杂物、无乱张贴广告、无污水横流等现象。
对“门前卫生三包”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第一次由区环卫部门或街道办、居委会进行教育、劝导;第二次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罚;第三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执照。
(八)市区环卫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水域环卫承包公司加强水域保洁工作,确保市区江、河、湖、海水面清洁。
(九)各区负责抓好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辖区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组织社会各界、辖区单位在重大节日前开展卫生大清扫活动,搞好公共场所、庭院环境卫生,大力清除卫生死角。
(十)各区负责辖区内公厕日常管理,确保公厕内部设施齐全,功能完好,卫生达标。
(十一)市环卫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工作。各区负责,市环卫、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尤其是乱倾倒建筑垃圾和运输过程污染道路的行为。对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撒建筑垃圾的,要组织人员全面清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驾驶员予以从重处罚。
(十二)各区负责,市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对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各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在主要道路、部位配设果皮箱,确保数量充足,样式统一,疏密合理,管理规范;动员临街道路两侧饮食店、大排摊档业主设专用垃圾桶(带盖)存放垃圾,推行“摊前一个桶”工程。
(十四)各区负责,市环卫、城管执法、工商、建设、水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洗车场(站)的管理,对乱搭乱建污染环境,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十五)各区负责抓好辖区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工作。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群众性除“四害”活动,适时对公共场地、闲置空地、市政下水管道、河流、湖泊、主要道路绿化带、公园和旅游景点进行除“四害”。
三、加强市容管理
(十六)各区是辖区内占道经营的管理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一类道路管死、二类道路管严、三类道路管住”的要求,加大对辖区内占道经营的执法工作力度,坚决取缔马路市场、临街店铺占道经营、占道大排档、流动商贩、占道洗车台(站)、占道修理店、人行天桥设点摆卖,大力清理农贸市场外围占道经营。要坚持长效管理,落实责任机制,防止占道经营回潮。
(十七)市工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明确“五小”单位(小饮食店、小理发美容店、小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小副食店)的经营场所条件,完善审批程序,从严把好审批关,从源头上减少店外占道经营。
(十八)市药监部门负责抓好对小饮食店、小理发美容店、小娱乐场所、小副食店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许可条件和标准要求严把卫生许可关,适当提高准入标准,完善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改善经营环境的卫生面貌。
(十九)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擅自经营的“五小”单位进行清理取缔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五小”单位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各区负责,市城管执法、工商、药监、卫生、环卫等部门配合,要本着“不扰民、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区域和路段适当建立疏导点,规范和疏导小街小巷占道经营,并设立“市民监督牌”,公示疏导点的疏导范围、疏导点性质、营业时限、卫生责任、文明规定及管理人和监督人的姓名、电话。
(二十一)各区负责,市商务、工商、城管执法部门配合,要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引摊入市,缓解占道经营管理压力。
(二十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配合,加强对户外悬挂物、充气物的清理工作,严禁在城市道路及两侧的公共设施、行道树上设置条幅、彩旗及户外悬挂物、充气物,确保市容整洁。
(二十三)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宣传、工商部门配合,加强对亭类的清理整治,还路于民。
四、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二十四)市交警部门负责,市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配合,大力查处汽车违法停放行为。对全市重要路段、区域占用车行道、人行道违法停放汽车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五)各区负责,市交警、城管执法部门配合,抓好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管理工作,取缔擅自设置的停放点,规范经批准设置的停放点。
(二十六)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规划、交警等部门配合,恢复建筑配套停车场功能。重点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
(二十七)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抓好道路临时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专项规划对主城区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场重新调整,并对咪表泊车技术进行改造更新。
(二十八)市交警部门负责,市交通部门配合查处违章入市、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超期报废、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入市的人力三轮车,确保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的交通安全秩序。
(二十九)市交警部门负责,市工商、交通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三车”等违法行为,堵截非法生产、改装的“三车”流入市场,从源头上治理违法“三车”。
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三十)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建设部门配合,抓好对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的治理,对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一)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市工商、文体部门配合,抓好对娱乐场所噪声的治理,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十二)市工商、文体部门在对新建、扩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或餐饮服务业核发相关证照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其有关环保审批手续,超标排放噪声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屡教不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证照予以吊销或不予年审。
(三十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抓好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从严控制。
(三十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公安部门配合,抓好对商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噪声的治理,减少噪声扰民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三十五)违法建筑集中拆除工作实行“局报、市批、区拆”的工作机制。
(三十六)各区是辖区内违法建筑的监管主体。要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消除,把违法建筑化解在初始状态。
(三十七)各区要坚持“控制新建、打击在建”的原则,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达到“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目的。
(三十八)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区政府、市国土部门配合,建立协同查处违法建筑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
(三十九)市规划部门负责,市国土、法制部门配合,抓好我市个人建设住宅报建的立法工作,给本市个人建设住宅提供合法建设的渠道。
七、严肃责任追究
(四十)对落实《意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实施责任追究。
八、加强经费保障
(四十一)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与城市建设和发展步伐相适应的要求,保障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
(2010年11月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0〕90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行为,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或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凡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凡向省外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放准运证,方可启运。
四、新闻、广告等宣传媒体和野生动物经营单位应大力宣传保护国家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的法规和行为,不得制作和登载有关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经营业务的广告和招牌。
五、本通告发布前,已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应在2010年11月15日前向海口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咨询电话:66777042,6679120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2010年11月15日前,海口市林业局将依法补办有关许可证手续,并将许可证名册登报公告。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
六、2010年11月15日后,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非法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工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热诚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举报电话:66777042。受理单位:海口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31号104室)。
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
(2008年6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08〕167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与《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执法大队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并具体查处重大违法建筑案件。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发现、查处和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举报处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能力和效率,将违法建筑查处责任落实到路段的每一名执法人员。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各类建设行为的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第六条 日常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建筑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现工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有效制止当事人的建设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对于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案件,应当依照审批程序当日报请立案,立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收集相关证据和询问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区执法大队接到举报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1个小时内向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指派片区负责人前往现场,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查处。
第八条 对于辖区内违法用地的建筑行为,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制止当事人建设,并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违法建筑案件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作出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市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局、各区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案件处理审批权限规定》和《案件会审制度》,对案件逐级进行审核,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违法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罚款超过80万元的,应当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处罚权限的通知》的规定立即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不得截留案件越权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有权指派市执法支队调卷查处由各区城管执法局查处的案件,亦可指定各区城管执法局查处本应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需要以违法工程造价作为依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有资质中介机构核算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当事人拒不提供工程造价结算书或工程造价结算结论畸低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违法工程造价进行核算。
各区城管执法局在违法建筑案件处罚会审时,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保证处罚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筑作出拆除决定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后,当事人仍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由违法建筑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的,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暂扣执法证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
(七)建议停职离岗培训;
(八)建议调离岗位;
(九)建议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除第一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责令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及其负责人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时发现违法建筑行为的,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负有查处责任的执法人员、中队长作出书面检查。
因发现、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或者有意瞒报保护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筑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或已建成的,对相关责任人暂扣执法证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或责令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 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按时移送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违反案件处理程序、案件处理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责令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建议将相关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或解聘、辞退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罚款超过80万元的违法建筑案件不及时上报处理,未作出处罚的,责令改正;已越权作出处罚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规划,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以罚款代替拆除处罚的,对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法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实施处罚时,未按要求核定工程造价,核定工程造价畸低,导致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明显不相适应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问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作出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监督当事人按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未及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市执法支队对直接查处的违法建筑案件和督办的案件负有渎职、失职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按照本规定实施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市执法支队和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实施问责,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由市城管执法局局务会议研究作出问责、不予问责的决定或建议问责的意见。
涉及区政府干部管理权限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向问责对象所在辖区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区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决定暂扣执法证件的,市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在收到问责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证件收缴上交市城管执法局,被暂扣执法证对象同时停职离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中发现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