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60处)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 〕42号)和《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协调好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合理划定辖区内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和说明,并建立科学记录档案,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海口市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60 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