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1〕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1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防风防洪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海口市抗旱预案》、《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寒冷、海上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海口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应急救援支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全市较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寒冷、高温、冰雹、雷电、大雾等灾害,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组织应对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所引发的灾害,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船上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岸上安全地带、海上搜救等因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海洋和渔业局、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指挥机制,并根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陆地和海洋气象观测设施,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三防、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通信、电力监管、铁道、海洋渔业、民防、海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插发或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偏僻区域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1 台风、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防汛部门根据台风预报情况和台风风险评估结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防风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渔船、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民政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政养护、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同时,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住建局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并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交通运输、海事、海洋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旅游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停止相关旅游活动,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加固旅游设施,必要时关闭相关旅游场所。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水库防洪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将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保障灾害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农作物等防洪防涝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旅游部门停止景区相关旅游活动,把游客疏散到安全地带。
国土环境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海洋与渔业局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洪防涝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寒冷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冷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孤寡老人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灾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指导花农、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林业、园林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冷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广播、电视等媒体,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要按气象部门要求及时发送寒冷降温预警信息。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教育部门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农林渔业部门对畜、禽以及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和养殖业的影响,加强对农林、水产、畜牧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卫生部门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各大医院、社康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高温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旅游部门对本市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森林防火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业、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部门根据气象部门对旱情监测分析情况,统筹、合理全市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用水管理,合理安排供用水计划,确保城市供水、农民饮水和农作物用水,积极推广使用节水技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认真做好救灾物资应急准备,并负责做好因干旱造成缺水或缺粮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在建施工企业必要时暂停作业;市政管理部门提醒市政公用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公安消防部门应急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起火事故。
渔业交通海事部门向雷电发生地域的港口码头发出停止户外高空作业的通知;提示海上船只提防雷雨大风,提示航空部门飞机起降安全;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和升旗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学校课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安监部门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雷电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雷电工作;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点停止户外娱乐项目,海边游泳者尽快上岸。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卫生部门根据大雾天气常发病例,做好相关专科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发事件。
教育部门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 响应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市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予以支持。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按有关规定由相应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和应急工作情况报送至省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财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应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7.3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气象局牵头,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7.5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 48小时内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市。(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市海洋或对我市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 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海上大风:预计未来 48小时内,我市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11级或以上的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4)干旱:我市大部分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部分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8.1.2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市。(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市海洋或对我市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日雨量超过 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3)寒冷: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 48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的最低气温将降到3℃及以下。
(4)海上大风:预计未来 48小时内,我市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的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5)高温:预计未来 24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40℃以上的高温天气。
(6)干旱:我市大部分乡镇达到气象干旱中旱以上等级,部分乡镇出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8.1.3 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 48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市。(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市海洋或对我市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分乡镇出现 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3)寒冷: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 48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的最低气温将降到7℃及以下。
(4)海上大风:预计未来 48小时内,我市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8级的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5)高温:预计未来 24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37℃以上的高温天气。
(6)大雾:预计未来 24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仍可能持续3小时及以上。
8.1.4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 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登陆或影响我市。(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市海洋或对我市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2)暴雨:预计未来 24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50毫米以上降雨。
(3)寒冷:因冷空气侵袭,预计未来 48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的最低气温将降到10℃及以下。
(4)海上大风:预计未来 48小时内,我市预报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5~6级的非热带气旋引起的大风天气。
(5)大雾:预计未来 24小时内,我市大部分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仍可能持续3小时及以上。
8.1.5 其它
当各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各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接近预警标准时,可以发布相应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冷是指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 6级、阵风风力大于 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