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2-02-03 16:5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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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已经2011年10月2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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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我国城市居民住房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民生改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我国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建设3600万套的总体目标。随后,住建部与各省级政府签订了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规定了各地各类保障房的当年建设规模,效果十分显著。据最新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开工136万户,基本竣工108万户,均超过预期目标。

  最近几年,特别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来,海口市作为我国最大经济特区的经济中心,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局面,城市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住宅市场迅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廉租房建设已达到“应保尽保”的程度,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随着海口市住房保障范围的逐步扩大,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需要通过住房保障予以解决。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有利于海口市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改善生活质量,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进一步完善海口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海口市城镇居民“住有所居”为宗旨,以国务院及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适应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解决城市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规划、分类保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海口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目标合理,标准适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租售并举,分类保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和谐发展。

  (三)主要目标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制定海口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目标。

  1. 总体目标

  在规划期内,构建和完善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增加符合保障标准的出租类和出售类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减少廉租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将住房保障对象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渐扩大到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受保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2. 具体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已解决3.4万户城市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力争解决7.57万户城市家庭住房困难,具体任务分两个阶段完成,即2011—2012年主要解决2.56万户城市现有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2015年着力解决5.01万户城市新增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为6.3316万套(从应建7.57万套中扣除了2010年度未竣工结转2011年度在建工程的1.2384万套),其中,出租类1.258万套,出售类4.9976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640套。

  二、规划基础

  “十七大”以来,在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海口市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将住房保障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列为各级政府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十一五”期间,我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开始较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城市居民住房状况得到极大改善。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突飞猛进

  “十一五”期间,随着海口市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政府财政的逐步改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2009年海南省下达海口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指标合计为4671套,我市开工建设13769套,其中已竣工交付使用9228套,目前跨年度实施在建4568套;2010年海南省下达海口市的任务指标为15848套,我市将计划任务分解为23个项目予以落实,共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7691套,占省里下达任务指标的112%。具体参见表1。

  (二)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我市逐步降低住房保障的准入门槛,保障对象从低收入家庭逐步调整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廉租房方面,2008年海口市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62元(含),住房面积标准为10平方米(含),2010年分别调整为7352元(含)和13平方米,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和货币补贴标准从2008年的12平方米和9元/平方米分别调整为2010年的13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方面,2009年,我市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320元(含),住房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含),2010年分别调整为13712元(含)和16平方米。见表2。

  (三)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充分改善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十一五”期间,我市政府共投资建设廉租房5156套,其中2007—2009年先后开工建设4796套(23.11万平方米);2010年,海南省下达建设任务指标为300套,实际开工建设360套。另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市的廉租房申请户数小于廉租房供给,出现了廉租房供大于求。说明经过近几年的建设,我市在廉租房建设方面已趋于基本饱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方面基本已达到“应保尽保”。

  (四)保障性住房类型趋于多元化

  随着海口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率不断提高,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规模逐渐扩大,这类居民急需改善住房条件,但因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原有保障性住房类型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近几年,我市积极探索多种保障性住房类型,着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城市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10年,我市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3187套,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初步满足了部分群体的住房需求。

  三、需求量测算及建设目标确定

  (一)需求量测算

  根据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的最高保障标准和2010年我市城市300户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抽样调查和分组情况,以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连续均匀分布为假设,测算出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需求量为2.56万户;按新增城市人口40%通过市场购房,60%通过政府提供住房保障,估算“十二五”期间我市新增城市人口的保障性住房需求量为5.01万户。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需求量与“十二五”期间我市新增城市人口的保障性住房需求量之和,即“十二五”期间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需求总量,为7.57万户。(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1)

  (二)建设总量、年度计划及保障户数

  1. 建设总量的确定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需求总量扣除2011年跨年度实施在建量,即“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为63316套。

  2. 年度建设计划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按年度分解如下表:

  注:因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保障任务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口市2011年已安排住房租赁补贴120户,故海口市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调整为63196套。“十二五”时期,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户数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年份作相应调整,本表中统一归入出租类。

  3. 保障户数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各年度的保障户数如下表:

  注:2010年,海口市共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7691套,其中出租类660套,出售类12644套,竣工率按30%计算。海口市2011年已安排住房租赁补贴120户,作为当年保障户数。

  以上建设总量、年度计划及保障户数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2。

  四、土地需求与资金安排

  (一)土地需求

  根据我市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计算出我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土地需求总量为211.64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土地需求面积为25.94万平方米,2012年土地需求面积为34.5万平方米,2013年土地需求面积为42万平方米,2014年土地需求面积为50.4万平方米,2015年土地需求面积为58.8万平方米。(具体情况见附件3)

  (二)资金安排

  各类保障性住房乘当年计划面积乘以单位面积投资金额,统一按3200元/平方米估算,得出2011-2015年年度建设资金需求量为168.64亿元。其中:2011年建设资金需求量为20.16亿元,2012年建设资金需求量为27.52亿元,2013年建设资金需求量为33.6亿元,2014年建设资金需求量为

  40.32亿元,2015年建设资金需求量为47.04亿元。(具体情况见附件4)

  五、建设与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安居工程,前期建设与后期管理过程中在土地供给、资金筹措、准入与退出等方面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相关政策,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体系,有效解决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实力度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土地需求量为211.64万平方米(3173亩),年均土地需求量为42.3万平方米(634亩)。为确保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供应,应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在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同时,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和推广配套建设,多种方式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1. 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

  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不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鼓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及开发商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2. 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审批绿色渠道,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首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即批方式,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3. 加强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取得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过程,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定期巡查、抽查及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及时汇总统计、上报监管数据,加强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约需建设资金168.64亿元,平均每年需要33.72亿元。在保证财政预算专项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应积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售房款、银行融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方式,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1.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建设保障性住房,仅靠我市有限的地方财政和少量的中央补贴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庞大的公积金闲置资金,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用公积金贷款解决部分居民的保障性住房问题,拓宽政府建设资金来源。目前,我市在推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方面较以往时期取得了显著成效。据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市公积金贷款总额2.17亿元,其中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总计1.9亿元,比2010年翻了四番,并占到同期公积金贷款总额的87.6%,比2010年增长了55.6%。“十二五”时期,我市要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积极探索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营方式,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2. 开创保障性住房融资新模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又将挤占商品房用地,导致土地出让收入下降,极大程度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而多方利益主体共同通过不同方式共同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其公益性和自利性有望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同时也能充分调动起社会沉淀资金,解决过度依赖政府投入和银行风险高度集中等问题,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效率。因此,要积极开创保障性住房融资新模式,使融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不同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多样性。通过在贷款期限和利息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资金分别通过企业补贴、个人集资等方式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可通过保障性住房信托基金、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创新性地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营运资金,以确保建设资金需求。

  3. 探索保障性住房预售模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金筹集问题,地方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自然也成为建房资金的筹集主体,这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十二五”期间,我市在建设保障性住房过程中,可借鉴住宅商品房市场的预售模式,即在保障房建设之前,向社会公开预售。一方面,可以筹集部分建房资金;另一方面,通过预售可以摸清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

  (三)多方位拓展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1. 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优惠政策

  为增加社会资本参与度,要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配套优惠政策。通过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以及信贷支持等措施,实行差异化的住房保障和政策支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按规定相应减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和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住房保障房源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2. 大力推广普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

  当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多采用集中建设方式,即在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国内已有部分城市采取配建方式,即在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可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要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采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运作方式、政府集中建设或其它方式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提供模式。政府在办理新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可考虑要求开发商按比例从10%到20%不等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为了补偿或鼓励商品房开发商参与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政府可通过多种优惠政策进行奖励。比如,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配建项目的容积率(可考虑按照10%-15%的同比例提高),以提高开发商的积极性。

  (四)整合资源调整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

  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和2010年结转2011年实施在建数量,计算出2011—2015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为63316套,年均建设1.27万套。“十二五”期间,在整合现有保障性住房资源,实现政策、标准、管理以及腾退等相关并轨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推动租赁性保障性住房逐步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

  1. 整合保障性住房产品实现内部可流动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及相关政策和产品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先后进入住房市场的。然而,这些保障政策规定和产品处于内部相互割裂的状态,互不隶属。比如租售安排上,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廉租房以租为主;在腾退方式上,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后还可以售卖,这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对应保障对象相对于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收益大很多。

  为此,要对现有保障房政策和产品进行整合,根据困难群体收入变化在不同保障产品之间实现对接和流动,打破现行住房保障体系内部割裂的状态,实现政策并轨,建立高度统一、有弹性、可转化的保障房产品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策并轨,确定统一的保障条件和待遇标准;第二,标准并轨,按照收入条件、住房条件以及净资产价值等确定统一的保障标准,经济条件相同,享受的保障待遇相同,确保横向公平;第三,管理并轨,改变保障性住房分块管理的格局,将所有保障性住房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第四,腾退并轨。改变腾退规则和执行不统一的格局,实现所有保障性住房腾退规则的统一,确保政府、投资者和住户享受公平的腾退待遇。

  2. 租售并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内资金良性循环

  保障性住房包括出租类和出售类两种类型,租与售都不能成为住房保障产品的唯一形式。对于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而言,租可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保障房存量,售可以通过出让产权快速回笼资金;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产权要求,经济困难时,主要以租房为主,当经济条件改善时,也会考虑到购买住房的产权。

  租售并举是指保障性住房既可向保障对象出租,也可向保障对象出售。到底以出租为主,还是以出售为主,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供求状态确定。现阶段,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不足,政府拥有和政府所能支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较少,加之,住宅商品房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空置房,为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应调整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逐步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在住房供求大体平衡,政府拥有较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之后,即可从“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向“租售并举,租售并重”转化,形成租售并举、租售并重的住房保障体系。第三阶段,在住房市场供过于求,市场租金合理、稳定的条件下,实现“租售并举,以售为主”。

  (五)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健全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受保对象准入和退出的鼓励政策,切实引导管理对象多形式、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以及退出制度,健全社区及街道(镇)和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1.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机制

  保障性住房除了要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群体外,还要考虑到在城市无力买房,而又没有资格享受到住房保障的“夹心层”居民。在准入管理中,要进一步完善轮候制度及管理机制,将申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列入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

  (1)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信用制度的建设是住房保障准入机制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建立保障对象的信用档案,通过制度来规范保障对象的行为,保障对象的信用档案从信用申请之日起开始建立,到入住时正式建档;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在租(售)金、以及以后保障性住房的申购中可给予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可将信用档案作为日后个人信用档案一部分。

  (2)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收入审核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动等方式进行审核,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监察部门等组成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同时,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制度、公示公告制度、网上备查制度,完善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抽取一定的比例,对申请人进行社区调查和入户调查。

  2.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

  一个完善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有健全有效的退出机制。一般而言,保障性住房一般面积较小,房屋的特性决定了当一般人经济状况改善后,他们总是会想着去改变居住条件。保障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情况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为此,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防止发生保障性住房该退不退的现象发生。

  (1)引入利益传导机制。

  要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从政策上、资金上支持保障对象主动退出,并鼓励有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自行买房、租房。对于出租类保障居民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租赁后,能得到相关政策性优惠,诸如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购房税费减免等。

  (2)要逐步完善相关的管理措施

  “十二五”期间,政府部门应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研究,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措施得力,管理规范。

  (六)加强保障性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

  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遵循配套先行原则,要注意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或选址于交通便利和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努力做到同步配套建设,确保同时交付使用,最大程度改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优化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环境和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1. 完善交通设施

  小区周边的交通便捷程度是保障性住房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因素。考虑到保障性安居小区针对的人群是中低收入家庭,因此私家车的数量较为稀少,绝大多数居民的出行方式将会锁定在公交车。基于这种情况,小区周边应有较为方便的公交线路,方便居民的出行。

  2. 配备齐全的生活基础设施

  水、电、气是城市家庭居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应体现齐全、集中、便利原则。因此,与其他商品房一样,在保障性社区应该配备齐全的公用设施以保障生活必需。同时,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满足居民日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3. 注重周边配套服务设施

  针对保障性住房群体的消费水平,其配套的服务设施应以中层消费水平为准。应切合实际,配建合适的学校、购物场所以及健身场所。教育设施以公立学校为主;购物场所以配齐自由市场、中型超市、小型杂货店为目标;餐饮机构以中小型饭店为主;社区周围以户外健身设施为主,配合一些中型健身场所,如羽毛球、户外篮球场等。

  4. 规划合理的绿化设施

  要加强保障型住宅小区周围的绿化建设工作,规划合理的绿化面积,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节能新技术及节能新措施,减少居民支出和社区物业运营成本。如采用太阳能供应园林、路灯照明,选用节能再生型电梯降低配电系统自身的能耗,公共照明系统采用实时控制,所有变配电系统设备采用节能、高效型设备等。

  六、保障措施

  为有效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既定目标,要切实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责任管理体制。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选址及规划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计划报批及用地手续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抓好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制定及建设管理和住房分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保证土地供应,落实资金投入

  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条件下,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列入本市年度建设计划用地优先安排,确保保障性住房选址落实到位;对突破计划指标的,采取先行办理转用和供地审批手续,并同时办理追加指标审批手续。

  安排并有效落实财政预算专项建设资金。按照“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量,有计划地将保障性住房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切实加大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并积极争取投资补助资金和预算内补贴资金;市财政一般预算新增财力部分和地方政府债券要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倾斜,逐年加大预算内住房保障资金投入。

  (三)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的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用地指标、建设资金以及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要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种税费减免政策,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做好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减免及金融信贷支持工作,切实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四)加强项目建设,严格运营管理

  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管理协调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管工作力度,确保住房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采取“新建项目促开工,在建项目促进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强化监督和管理;重点协调推动征地拆迁和审批手续”等措施,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大人员、设备及资金投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组织社会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管理组,加强项目的巡查力度;推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加快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信息管理系统,科学采集并准确掌握管理对象的收入等有关情况,及时跟踪、复核、更新管理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规范申请、核查、公告、登记制度。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我市居民住房信息档案和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根据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特点和类型,逐步构建起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信息报送系统”、“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系统”及“保障性住房申请系统”,以及支撑整个系统运行的硬件网络平台在内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平台。

  (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机制

  加强对市、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或领导的责任。同时要通过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对规划、土地、资金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租售运营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作为民生工程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成效突出的,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纳入优秀考核等次。各区也要建立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附件:1. 海口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需求量测算(略)

  2. 海口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及年度计划(略)

  3. 海口市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土地需求测算(略)

  4. 海口市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测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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