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012-11-28 15:50:00 来源: 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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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推动我市经济和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管理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一)主任、副主任

  副主任:袁光平(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

  谢 京(市政府分管文体副市长)

  保护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常务工作。

  (二)委员

  保护管理委员会设5名委员,其中古建筑专家3名,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的负责人各1名。委员的产生由市政府决定,其任期和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5名委员负责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各项事务的议定,以及对涉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建设方案的审查。重大事项经请示委员会主任后上报市规委会审议。

  (三)办公室

  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2到3名,由市规划局与市文物局安排。

  办公室在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安排会议、公文处理、召集委员会委员,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

  (四)负责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区域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它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规划、建设、开发利用方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界定的范围内,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历史城区各项保护和建设工作,负责查处各种有碍历史城区保护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协调解决历史城区内,在保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七)负责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与调配使用。

  (八)开展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组织的联系等工作。

  (九)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历史城区保护建设有关工作。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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