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2〕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推动我市经济和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管理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一)主任、副主任
副主任:袁光平(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
谢 京(市政府分管文体副市长)
保护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常务工作。
(二)委员
保护管理委员会设5名委员,其中古建筑专家3名,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的负责人各1名。委员的产生由市政府决定,其任期和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5名委员负责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各项事务的议定,以及对涉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建设方案的审查。重大事项经请示委员会主任后上报市规委会审议。
(三)办公室
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2到3名,由市规划局与市文物局安排。
办公室在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安排会议、公文处理、召集委员会委员,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及实施。
(四)负责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区域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它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规划、建设、开发利用方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界定的范围内,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历史城区各项保护和建设工作,负责查处各种有碍历史城区保护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协调解决历史城区内,在保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七)负责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与调配使用。
(八)开展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组织的联系等工作。
(九)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历史城区保护建设有关工作。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