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9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
海口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海南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04〕1553号)、《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建〔2008〕29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央、省级、市级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建设,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行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行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行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市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验收等工作;市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开展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批复的专项资金计划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三)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核算;
(四)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五)按规定提供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
(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七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年度计划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实行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年度计划制度,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土地、农林、水利等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备选库。市级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做好项目公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遴选方式,将遴选程序、入选名单及建设范围、建设内容、投资投劳等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收支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农地)及建设用地整理取得的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当年项目申报要求中规定的标准,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变更。经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的重点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批复。需要追加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及时补充完善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和项目预(决)算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建设进度月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市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招标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规模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的,应当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实行监理负责制。单体工程任务完工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国家、海南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及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预算,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当年项目投资计划,市级预拨30%的启动资金。拨付项目进度款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资金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80%;最终工程款以竣工决算金额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决算审计金额预留不低于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市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做好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所有项目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级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市级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被整理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三)拥有被整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
(四)标明整理项目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五)宗地测量图;
(六)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七)原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八)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完成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项目资金结余,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0]9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建设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建设进度月报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人,及时报送建设进度及相关信息。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报送的建设进度月报表进行核查,监督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建设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建设过程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追踪问效。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