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012-11-27 16: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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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9月25日   

 

海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及《海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目前,我国仍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全球27个耐多药高负担国家之一。世界卫生组织估计,目前我国结核病年发病人数约为130万,占全球发病的14.3%,位居全球第二位。近年来,我国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约100万,始终位居全国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耐多药肺结核危害严重,每年新发患者人数约12万。结核病依然是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组织实施三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我市制定了第一个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并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合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结核病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十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9820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5426例,避免了8万多健康人感染结核菌。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防治力量尚薄弱;二是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日益凸显,如不尽快加以有效控制,未来数年内将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流行态势,防控工作负担将更为沉重;三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急需加强防治工作,以阻止结核病疫情随艾滋病流行而升高;四是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五是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水平亟待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国家和我省、市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4500人;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和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全面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2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市区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糖尿病患者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按照国家下发的《肺结核临床路径和门诊诊疗规范》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防护及其家属的安全防护。

  (三)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遏制耐药菌传播。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及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省结核病医院进行确诊和住院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结核病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减少耐药菌在人群的传播。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有高危行为的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身先力行,要在本单位的公共场所设置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摆放宣传教育资料,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政策。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大力度,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政策。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大力支持相关项目和课题研究,重点开展流行危险因素、防治模式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八)加强交流,拓展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省市、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先进技术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立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区)长为组长、各部门参与的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大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优化结核病防治机构编制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工信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结核病防治研究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报销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措施,加强抗结核药品的销售和质量管理。宣传部门及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宣传作用,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要加强市(区)、镇、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肺结核患者疫情,并将其转诊至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防治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要加强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增加投入,不断提升结核病防治工作水平。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区级结核病实验室要具备开展痰培养能力;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要建立负压实验室,具备开展痰培养和药敏试验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统筹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案,对贫困普通结核病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加强对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逐步提高和落实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鼓励开发和生产新型抗结核药品,严格规范二级抗结核药品的使用,避免因滥用二级抗结核药品造成的耐多药菌株的流行。强化抗结核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市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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