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无疫区重点防疫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2012-11-27 17: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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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无疫区重点防疫项目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5日   

 

海口市无疫区重点防疫项目建设总体方案

 

  为加强现有规模养殖场防疫能力建设,稳定规模养殖场生产,保障菜篮子供给,巩固无疫区建设成果,不断推进无疫区OIE无疫认可进程,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农业部《无动物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和《海口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2011—201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农业部“四有四分开”标准对中小型养殖场(小区)进行提高防疫能力建设和对大型集约化养殖场(小区)开展重点防疫项目建设要求,切实规范我市无疫区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和建设内容

  (一)提高防疫能力建设项目

  1. 扶持对象

  生猪饲养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小区),禽类及牛羊养殖场(小区)参照执行。

  2. 建设内容

  一类“四有四分开”,即:实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与粪便处理区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统一的管理和服务设施。同时配套完善大门、隔离围墙、停车场、参观室、环境绿化及防疫制度上墙等。

  二类“高端防疫设施设备配置”,即:建设栏舍自动消毒装置、消毒通道、无针注射器、闭路监视系统及完善配套的大门、消毒池、隔离围墙、停车场、参观室、环境绿化及防疫制度上墙等。

  (二)重点免疫项目

  1. 扶持对象

  生猪饲养量5000头以上养殖场(小区)。

  禽类及牛羊养殖场(小区)参照执行。

  2. 建设内容

  投入三组份合成肽、O/may/2010株灭活苗(缅甸98)及高致病性禽流感、新流二联油苗等新研制、针对性强的保护率高、负反应低的新型高效疫苗。

  二、资金来源

  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的无疫区建设专项资金等。

  三、扶持标准

  (一)提高防疫能力建设项目

  一类政府扶持不超过20万,其中政府扶持70%,养殖场自筹投入30%。

  二类政府扶持不超过50万元,其中政府扶持70%,养殖场自筹投入30%。

  (二)重点免疫项目

  强制免疫所需高效疫苗由政府统一采购配给。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养殖业主主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完善的养殖、免疫档案,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确认盖章。

  (二)达到备案规模的养殖场(小区)已备案,提交主管部门发放的备案表。

  (三)规范处置病死畜禽。本场产生的动物尸体不乱丢弃、正确处理,由本村防疫员签名、农业服务中心确认盖章。

  (四)按照项目建设标准科学制定本养殖场项目建设方案。

  (五)申报项目单位请编制《×××场(小区)提高防疫能力建设方案》和填报《海口无疫区重点免疫申报表》,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五、项目执行程序

  (一)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总体建设方案下达年度建设申报通知。

  (二)各区农业(林)局组织本地符合条件养殖场申报并进行初审后上报,大型养殖场/企业等可按要求向市农业局进行申报。

  (三)市农业局审核申报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建设储备库。

  (四)市农业局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组织专家组等对报建项目进行现场论证,制定年度项目建设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建设要求

  (一)建设项目审计。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统一报审计部门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联合验收。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局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三)项目资金拨付。签订项目建设协议后,拨付项目资金30%,通过验收项目拨付70%。

  (四)重点免疫单位应将每批疫苗使用效果,包括有关临床和实验室数据形成报告,递交市农业局备案或组织专家评估。

  附件:1. 海口无疫区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项目申报程序(略)

  2. 海口无疫区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项目建设流程(略)

  3. 海口无疫区重点免疫申报表(略)

  4. 海口无疫区养殖场(小区)提高防疫能力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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