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1〕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水利、交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发改主管部门通过比选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为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代建单位,并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以下统称代理代建合同)。代建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签订代理代建合同。
财政、住建、规划、土地、审计、监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单位总揽制,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建设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组织办理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和项目移交等相关工作,配合参与征地工作,负责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承担责任。
第二章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前期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配合提供项目征地所需的立项及规划选址资料;
(三)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移交;
(五)做好其他前期代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报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负责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方案及相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开展招标工作,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协调配合土地、住建部门和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落实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
(四)负责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移交和组织保修等工作;
(五)做好其他施工代建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批示及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管理工作;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审查工作;
(三)参与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产权接收工作;
(五)对于承担项目资金自筹任务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专门账户,确保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六)按要求做好使用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拟定前期代理单位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前期代理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 前期代理单位组织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环评、节能减排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手续,前期工作完成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前期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定施工代建单位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施工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重新编制报批。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须提交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代建单位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和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必须按规范建立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质量缺陷维护,保修期满并办理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十七条 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每月定期向市重点办、发改、财政、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等报送《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代建工作月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款由前期代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批拨付。
第二十条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向市发改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办理结算,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以政府批准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费率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分档确定(见附表)。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占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施工代建单位管理费预留10%待竣工验收1年后支付。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及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予以奖励;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记入信誉档案,作为进入本市代建市场的优选资格,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前期代理单位因工作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和施工代建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虚高概算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限制或禁止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代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代建单位未按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或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或不及时接收已验收合格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代建管理费取费费率表
建安费+设备费总额 |
费率 |
基数 |
代建管理费 |
计算公式 |
1000以下 |
3.0% |
1000 |
30 |
1000×3.0% |
1001-5000 |
2.5% |
5000 |
130 |
30+(5000-1000)×2.5% |
5001-10000 |
2.0% |
10000 |
230 |
130+(10000-5000)×2.0% |
10001-50000 |
1.6% |
50000 |
870 |
230+(50000-10000)×1.6% |
50001-100000 |
1.2% |
100000 |
1470 |
870+(100000-50000)×1.2% |
100001-200000 |
1.0% |
200000 |
2470 |
1470+(200000-100000)×1.0% |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准入的项目外,符合海南省、海口市发展战略及产业方向的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引资工作实施主体是指代表市政府负责开展项目引资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允许国内外各类有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和个人投资者以独资、合作、参股、收购等方式投资市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引资项目均应通过公开比选等公开竞争性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无法以公开比选等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投资者的,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引资项目编制年度引资项目计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引资储备库,每年12月编制完成项目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初发布下达。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引资储备库的项目,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委托市属国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可委托市属国企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引资工作实施主体开展引资相关工作,非经营性项目委托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引资工作实施主体开展引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引资工作实施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策划包装,拟定项目引资方案,起草引资文件。
第十条 涉及到市政府支付利息或投资回报、由市政府偿还资金、政府减免费用等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引资方案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经营性引资项目由引资工作实施主体拟定引资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引资方案的核心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商务模型及商务条件;投资者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及选定方式;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等等。
第十二条 项目引资应利用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招商信息,如政府网站、建设工程信息网、中国日报、海南日报等有影响的专业网站和媒体披露招商信息。招商信息应包括引资方案的核心内容,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对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以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案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和性质、经营方案、设计及建设方案等因素。评审标准和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复。
评审由引资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安排,但应组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和外聘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应报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在确定引资项目投资者后,引资工作实施主体代表政府与投资者进行具体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前,合同文本在报市政府审批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市法制局审核,合同签订后报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引资项目完成签约,办理完项目开工或项目公司(或合资公司)成立,项目的引资工作可告结束。引资工作实施主体应在引资结束3个月内向市发改、审计、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引资工作的全套材料,包括引资方案、引资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等。
第十六条 尚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且与投资者投资项目建设有关联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出资建设,原则上由市政府委托市属国企实施代建,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建立共管账户,实行资金共管。
所引进资金偿还时不计利息和投资回报,自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三年起开始偿还5年内还清本金。
第三章 经费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引资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发改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包装策划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引资项目的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实施;需要进行工程监管、资金支付、行业监督、财务审计的,由引资工作实施主体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规划、商务、住建、国资、环保、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及时上报市政府,按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向社会公示引资结果的,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高新、保税等产业园区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建设完成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代建过程、运营情况及项目产生的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四条 市审计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市发改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后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支付。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三)采用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五)征地、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民生和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
(六)政府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项目;
(七)其他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市发改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编制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计划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向市审计主管部门报送《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
第八条 市审计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九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后,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代建单位的自评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并向市审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受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后评价结论负责,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责任。
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失实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自评报告及所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成果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规划编制、投资决策、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审计主管部门应将后评价报告印发各参建单位和监管部门,并会同市发改等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库,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信誉打分,将其作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的选择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