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2011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1-08-18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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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2011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2011年5月12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2011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169元(含)。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5元。
    二、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三、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四、2011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328元(含)。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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