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1〕41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在中国特色卫生发展道路上的地位和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劳动、实践与疾病斗争中所创造的宝贵医学成果,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中医药作为我国医学的特色和重要的医药卫生资源,与西医药优势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在重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方面具有的特色和优势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特别是“简、便、验、廉”的特点十分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要求。中医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上工治未病”的理念,整体观、辩证施治的诊疗模式,顺应了当前健康观念的深刻变化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有利于加快我国医学模式的转变,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
目前,我市中西医发展还不平衡,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把中医药纳入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全市中医药管理机构,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管理体系;重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使中医药工作在基层能够落到实处;要充分尊重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制定与中医药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制度时,要按照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为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制度环境。
二、构建促进机制,加速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三)构建和完善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形成以市中医医院为骨干,以镇卫生院、社区和个体中医服务网点为基础,涵盖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养生功能的完善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推动中医药服务和科学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5年内,着力解决部分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不能提供基本中医药服务的问题,实现全部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加大力度向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建立优质中医药资源向镇、农村、社区转移的长效机制;实施市中医医院对口支援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手拉手”工程,组织并实施中医专家到镇、农村基层开展中医药为民服务等活动,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
(四)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
积极吸引社会资金,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中医医疗服务领域,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五)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契机,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医康复保健旅游产业发展
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中医在预防保健领域的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市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和省、市区域卫生规划,加强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中医保健旅游项目建设,在市中医医院建设“治未病”中心(国医馆)、康复中心,打造中医特色品牌。研究制订中医康复保健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康复保健旅游产业发展。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中医康复保健旅游示范基地。
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
(六)培养一批知名中医师
继续实施国家、省和市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开展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与各大中医院校或中医医院合作,聘请一批知名专家和学者作为特聘专家,帮助和指导我市中医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选出一批科主任作为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带头人的作用,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学术地位,扩大学术影响和知名度。根据医院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形成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培养梯队,在保证重要科室都要有1~2名学科带头人或高级职称人员的基础上,每个重点科室争取有1~2名研究生毕业的年青医生作为科室的主要医疗骨干的培养对象。制定培养计划和目标,对中、高级职称人员确定专业特长发展方向和主攻专科专病研修计划,分期分批优先派出到国内一流医院知名学科进修学习和深造,实行动态管理考核。
(七)打造一批中医名科
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投入。市中医医院要积极申报并争取成为省级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在全面完成已有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肺病科、老年性高血压病科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以重点学科肺病科为龙头,以老年性高血压病、中风、骨伤科等为主体,以相关专科专病为支撑,以开展和应用各类特色针灸、推拿、手法、中药、康复等为主要治疗方法,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的,形成一批优势病种的优化临床诊疗方案和标志性的技术项目。在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队伍的同时,打造在省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科。在镇、社区重点扶持建设1--3个中医特色专科专病项目。
(八)以特色优势打造中医名院
坚持“小综合、大专科”的发展思路,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出发点,努力将市中医医院建成中医药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强、专科优势突出,集医疗、康复、养生、科研、教学于一体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成为全市中医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和临床教学、科研基地。争取被纳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建成特色优势突出、管理和服务水平较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医院,并以平价医院的模式运行,发挥好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作用,满足和解决城镇特困居民和广大农村人口对中医药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同时,提高中医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具备条件的,将其纳入120院前急救网络,使其成为市区域内医疗救治的组成部分。利用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良好机遇,将市中医医院建设成为海口市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试点单位,通过政府指导、企业和医院为主体参与的形式,立足行业,面向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着手建立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试点。
四、推进继承与创新,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九)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
继续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总结研究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有计划地对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研究,继续开展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验方的挖掘整理研究,筛选、评价、推广一批安全、有效、适宜应用的技术、方法和方药,保护利用开发民间特色疗法。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注重加强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完善中医药教育和继续教育
将市中医医院建成我市中医药专业人员临床培训基地。加强海口市中医药学校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端正办学方向,突出办学特色,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的培养,建成面向城乡培养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教学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中医经典学习,加强基层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抓好社区中医全科医师培养和乡村医生中医学历教育,提高中医药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一)加强中医药临床科研和学术创新
加强与中医药院校交流,制订临床技能培训和核体系,加强临床教研队伍建设,建立各专科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市中医医院要争取成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国内其它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并建立硕士点,规范临床实习带教,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人才。建立中医院科研课题和科技研发基金,强化科研创新意识,联合中医药科研机构、知名院校和一流中医医院,共同开展优势病种和重大疾病防治研究,以及新技术、新药的研发,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争取获得国家级科研或国家自然基金科研立项项目,新获得省、部级中医药科研课题项目也要逐年增加。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十二)切实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
挖掘整理、传承我市中医药优秀文化,打造并形成我市中医药文化品牌。重点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中医机构要在环境、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医医院要把中医药文化特征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使之形成鲜明的中医药文化风格,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基地。
(十三)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
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做好中医药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和中医药院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市中医药行业对外开放。
六、提高中药的研发能力,着力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四)着力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切实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对中药道地药材的原产地保护,开展原料药材资源可持续生产技术研究。加强中药产业的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现代中药产业体系。依托海口药谷,促进形成较大规模的现代中药制药产业群。形成一批成熟的中医诊疗常规和技术方法,研制特色膏、丸、粉、剂等中成药产品。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认证,提高中药材质量水平。
(十五)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与使用
扶持市中医医院中药制剂楼的建设和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以优质中医药特色服务为有效载体,支持中药制剂进社区、进农村,让更多群众受益。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连续5年有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的,均可以作为该验方使用5年历史的证明资料,可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免报临床试验方面的资料,形成中医特色方剂,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卫生院、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鼓励中医医院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中药制剂。
七、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十六)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成立市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资金保障。科技部门要牵头组织好中医药现代化工作,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人社部门负责按规定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将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施意见。同时,人社、科技、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物价部门要制定支持中医药发展的价格政策。食药监部门要加强中药市场管理,严厉查处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监管职能。
(十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机制
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将中医药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及重点专科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八)健全中医药服务补偿和价格机制
坚持中医医院的公益性和慈善性质,落实公立医院的政府补助政策。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应有利于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制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十九)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
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和适宜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中药品种报销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积极研究制定对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给予补偿的优惠政策。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让群众“看得起病”。
(二十)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二十一)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中医行医政策与考评制度
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院等级评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中医药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对具有执业资格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放宽对中医执业地点限制,充分发挥优秀中医药医师的潜能,允许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在各级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对专科专病确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民族医)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