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1〕42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精神,规范推进我市“十二五”时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有效推进
为了集中、灵活、高效推进棚改工作,市委、市政府实行棚改联席会议制度,市委书记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四套班子领导、开行领导、各区和市属各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主要研究决策涉及全市棚改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棚改指挥部,全面领导、指挥、监督棚改工作:
指 挥 长:张 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许 云(市委常委)
丁 竹(市政府副市长)
市棚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市政府副市长、市棚改指挥部副指挥长丁竹兼任市棚改办主任,工作人员从市有关部门抽调。
市棚改办执行和落实市棚改联席会议、市政府、市棚改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并具体指导棚改工作的实施。市棚改办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授权。
各区要相应成立实施棚改工作的专门机构,由区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挂帅并配有专门工作人员。各区的棚改实施机构在市棚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形成棚改工作的市、区联动机制。
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棚改政策、确定改造模式、批准改造计划、落实改造资金,主导规划与土地流转,指导、监督棚改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改造片区推荐、基础资料调查、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编制、宣传动员、征收补偿安置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改造计划与目标
实施改造的片区由区政府在每年 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片区改造计划建议报市棚改办,市棚改办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改造片区具备条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棚改指挥部并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改造片区,市发改部门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二五”期间,我市计划启动上贤村、下洋与瓦灶村、迈仍村、夏瑶村、博义村、面前坡村、秀英村、水头村、式金村、流水坡村、鸿洲新农村、三丹村、道客村、丁村、滨涯村、新海村等16个改造片区。
各区政府在确保市级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对居民改造诉求较强烈、企业参与积极性较高、在主城区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提出改造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改造模式
我市棚改片区改造模式由市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市政府贷款改造模式
市棚改办完成改造片区策划,市发改部门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市棚改办批准区政府编制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区政府按市棚改办批准的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包干完成改造片区征收补偿工作。经营性土地由市国土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项目挂牌融资改造模式
市棚改办完成改造片区策划,市国土部门通过项目挂牌交易方式,取得竞得人的经营性土地交易资金;市棚改办批准区政府编制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区政府按市棚改办批准的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包干完成改造片区征收补偿工作。经营性土地完成征收补偿后,市国土部门为竞得人办理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
当预计项目挂牌交易资金达不到片区改造总成本时,市发改部门通过贷款融资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合作改造模式
对于投资人参与改造积极性较高、土地类型较单一的城边村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合作改造模式及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监督实施。可在满足对投资人的选择、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市政府批准的片区规划前提下,由投资人依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进行改造。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市棚改办组织编制棚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各单位用款需求报市棚改办并经市棚改指挥部审批后,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拨款。
市棚改片区征收补偿资金实行区政府包干制。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片区改造模式及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实行总经费包干;重大变更报市棚改指挥部批准。
市棚改指挥部要加强棚改专项资金的监管,各区要对棚改资金的使用严格把关,各相关部门对资金的申拨要认真审核,要确保棚改资金不断流、不滞留,安全、高效使用。
市棚改指挥部定期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贷款银行检查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提交相关部门查处。
五、改造片区策划与安置房建设
(一)改造片区策划应以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对被征收户以原地、就近安置为主,使居民有归属感。征收的土地要优先满足市级、区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需要,如道路、学校、卫生、消防等。因土地资源紧缺,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因此要集约化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无特殊景观要求和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改造片区综合容积率应不低于3.0。
(二)安置房建设应经济、适用、美观,小区应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安置房户型设计和配建商业布局合理性;市发改部门负责安置房造价控制;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安置房建设质量。(下转第23页)
(三)安置房建设应以集约化使用土地、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为原则,在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度提高容积率。安置房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3.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按照国家和本省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棚改指挥部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激励与问责
(一)激励
1. 为了加大棚改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力度,市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占改造片区征收补偿资金比例5%的区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专项工作经费;安排占改造片区征收补偿资金比例 1%的专项协调经费。
2. 为了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片区有序推进、按期完成,市政府对按计划完成征收补偿安置任务的区政府,根据提前完成时间,给予最高不超过改造片区征收补偿资金比例2%的奖励。
3. 为了调动各区政府棚改工作的积极性,棚改片区改造后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市政府按50%的比例返还区政府。
(二)问责
1. 辖区政府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棚改工作中不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市棚改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对辖区或部门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2. 无特殊原因,辖区政府完成改造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时限滞后计划超过6个月以上的,市棚改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对辖区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3. 截流、挤占或挪用棚改资金,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实施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市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查处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实施问责。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