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最精最美省会城市。依据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并于2010 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笫五十五条第四款“禁止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它挂浮物”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