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7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狠抓工作落实,保证决策实施到位,促进督办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密切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担负着为市政府和各区、各部门制定、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承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能,与市其他督查督办单位和各区政府、各部门的督办机构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网络,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是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督办工作。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各级各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理的工作机制。
(三)及时办理,从速落实。对于上级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也要及时报送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二、督办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与本市有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交办事项和批示件;
(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与本市有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领导交办事项和批示件;
(三)市委中心工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批示件;
(四)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批示件,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及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所包含的事项、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等;
(五)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应急性、策略性决策事项;
(六)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督办的事项;
(七)人大、政协及主要新闻媒体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提案或意见。
三、工作时限
由市政府办公厅将督办事项分为即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定期办理事项三类。即办事项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抓落实,实行及时办结、实时报告制度,无特殊情况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实行限时办结,定时报告制度,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办理事项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实行限期办结、定期报告制度。
(一)重要工作的督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督办工作方案,经秘书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实施跟踪督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任务分解意见和量化指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月督办。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由会议承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后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并定期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三)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区分为即办事项、紧急事项、定期办理事项,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进行督办。副市长批示、交办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办。对副市长明确批示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应转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
(四)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及人大、政协建议或意见的督办。市长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在5个工作日内细化责任,报市长批准后跟踪督办,按时间节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副市长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细化责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转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对人大、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督办并回复。
(五)突发公共事件及主要新闻媒体提出的重要批评的督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一律列为即办事项进行督办。新闻媒体提出的重要批评事项,经市长批办的,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督办并回告;分管副市长批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督办并回告。
四、工作程序
(一)立项。本办法确定范围内的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提出立项意见和督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办人员、督办方式、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紧急程度(即办事项、紧急事项、定期办理事项)等,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办事项需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
(二)审批。日常性的督办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重大督办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对即办事项督办方案审批时应在.. 4个小时内有明确意见,紧急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意见,定期办理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意见。
(三)承办。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根据审批确定的督办事项,填写督办事项通知单,明确督办事项的主要内容,督办要求,交由承办单位办理。工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明确为牵头单位的或列在第一位的为主办单位。牵头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督办事项的工作推进和汇总反馈;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
(四)督办。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下达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政府中心工作、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重点督办,原则上做到每周督办,每月通报;对落实难度大的工作,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联合监察、审计、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及新闻媒体抓专项督查;对时间跨度长的工作部署,实施跟踪核查,对工作开局、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督办;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或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派人进行暗访督办;对常规性督办任务,进行通知督办,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限时催报办理结果。
(五)反馈。各承办部门对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回告。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办理情况,每季度向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报送.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向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报送 1次;市领导交办件按交办的时限要求进行回告;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批评性报道涉及的有关单位,无论是否有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都要在报道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报告调查情况、整改结果或进展情况,并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
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要对各承办单位的回告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回告。
(六)结项。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起草督办情况报告并提出办结建议,经市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办结依据,按规定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七)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各部门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包括: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开创性工作情况;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开展专项督办活动情况等。考核评比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工作制度
(一)领导制度。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作为政府开展督办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处理督办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协调办理上级督查组对本级政府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督办的具体事宜。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督办工作领导体制,形成统筹协调、运转有序、落实有力的督办工作体系,通过督办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责任制度。各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树立督办工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不断强化督办工作职责。健全和规范督办工作立项、审批、承办、督办、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使督查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严格对督查立项的审核把关,准确界定督查内容,防止督查工作片面化和随意性。对复杂、重大的事项,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并亲自抓落实。
(三)核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督办部门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形式,对被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市政府督查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狠抓督办落实。
(四)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督办事项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既要通报督办事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也要对正在办理的督办工作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和限时提醒。对重大督办事项,按保密规定经市领导批准后,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驻市媒体通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对可公开督办事项,经市领导批准后在海口电视台、《海口晚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惩制度。各区、各部门要对每项督办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市政府对在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予以通报表彰,作为绩效考评职能目标加分的依据;对工作不到位、目标未实现、承诺不兑现,导致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作为绩效考评职能目标扣分的依据,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解释;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市政府将按规定问责。
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对督办工作执行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督办工作任务,须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