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04-13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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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巩固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
    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及其配套政策,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我市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在三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以我市对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抽样调查为依据,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多渠道解决保障性住房房源,逐年扩大保障覆盖面。根据已编制的《海口市2011~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三年建设计划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指标,“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市新增保障性住房共计50218套,2010~2012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9724套,2011年度建设保障性住房9733套。为确保完成任务,在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力度,今年上半年要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300亩。同时,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采取引进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补充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按国家有关营业税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缓发放购房贷款。
    五、强化住房用地管理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本市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七、落实工作责任
    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和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机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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