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和销售实心粘土砖。对违反规定者,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由海口市工商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