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海口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海口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交通港航局 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各类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巩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 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我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实现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明确职责,依法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我市烟花爆竹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对于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或换发与经营方式相对应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烟花爆竹运输、燃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单位从业资格条件的审查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查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负责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各区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采取有效措施,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责任,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一)严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检查、报告、治理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四、严格企业安全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条件。按照“确保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数量,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实行从严监管;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 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设点销售烟 花爆竹。积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完善生产储存设施。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不予许可,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安全设施投入不足、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临控;运输车辆配备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按照该许可证注明的许可要求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要求进行承运。
(三)加强大型焰火燃放的安全管理。国家对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实行全过程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凡需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方案、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和燃放作业资质、燃放作业人员资质、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临时存放场所的安全条件等相关资料,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焰火 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擅自组织焰火燃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烟花爆竹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销售的产品品种类别符合许可规定范围,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制度,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生产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购买、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要建立购销合同制度,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烟花爆竹购销流向登记和运输登记制度;严禁烟花爆竹企业超能力生产储 存、超载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五、全面排查烟花爆竹企业事故隐患
市直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全面组织排查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前,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 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检查力度,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监控、检查力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设点销售烟花爆竹;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运输单位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要求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辆和无资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个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 加强对客运车站、码头和车、船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 乘坐车、船;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出口运输港口的监督检查,严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从事出口业务,严禁不具备烟花爆竹临时存放、装运安全条件的运输港口和船舶开展烟花爆竹进出口装运业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烟花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和烟花爆竹监时存放场所的安全条件。
六、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行业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
建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我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 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并割断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链条。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