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1〕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强区扩权财政扶持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8月1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强区扩权财政扶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确保强区扩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当前市、区财政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增强区级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原则
进一步加大对区的补助和奖励力度,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同时建立奖励与责任挂钩约束机制,确保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平与效率原则
在充分考虑市、区两级财政在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基础上,建立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市对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区级政府保障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权责一致原则
根据财随事转的要求,对重新调配后的政府间事权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妥善处理政府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区级政府正常运转。
三、实施内容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为弥补区级财力缺口,缓解区级财政困难, 2011年市级财政从市财力中调整安排资金4,000万元,按照区级财力缺口系数和理论缺口两个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后,作为对区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以后年度市级财政将结合市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加大对区级的补助力度。
(二)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作奖励经费
为营造平安、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区级政府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的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级财政根据“5路4桥”奖励办法(详见《“建设国际旅游岛安全畅通文明行”专项行动建设项目奖励办法》)对区级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三)旧城改造工作奖励补助
根据旧城改造工作完成进度,按拆迁补偿额的2%安排奖励补助经费,其中:1%按每个片区完成情况独立考核奖励,1%按整体旧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奖励(详见《海口市旧城改造工作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旧城改造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分成
对于旧城改造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实行市级年度总结算制度,并以土地属地为依据进行收益分成,市区分成比例为5:5。
(五)征地专项补助
为确保我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市对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安排专项补助,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在维持现有征地各项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安排各区征地协调经费,补助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核定的征地补偿费的50%计算;二是市级每年拿出当年土地出让金收益(剔除上缴省级10%部分和各项法定计提支出)的3-5%部分,根据各区当年实际出让的征地面积进行收入分配。
(六)综合保税区和高新区补助
一是按照2011年省编委办批复的“三定”方案新增的人员和事权安排专项补助;二是待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和海口高新区管理条例批准实施后,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财政管理内容执行。
(七)下放事权专项补助
对新一轮强区扩权下放的事权,按照“财随事转”原则综合测算后下划相应财力。
(八)逐年加大区级教育经费投入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余额10%的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市区分成方案,确保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向区级倾斜,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九)体制调整加大对区补助
结合省市财政体制调整情况,在下一轮市区(含综合保税区和高新区)财政体制调整中加大对区的补助力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适当调整共享税种和分成比例,提高区级财力自主权;二是设置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市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结合各区的经济增长质量、各项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等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培植税源、强化征管的积极性;三是加大专项补助力度,结合强区扩权下划事项等专项工作,继续加大补助力度,减小区级配套压力。
四、经费保障
2011年市对区补助和奖励资金来源包括一般性预算年初安排项目调整资金、一般性预算超收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2012年以后根据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统一测算后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五、本方案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