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1〕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从加强就业培训和见习、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健全就业服务网络等方面着手,借助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强劲东风,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城乡社区工作的渠道。
(一)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大学生选聘到村任职计划,选聘10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市、区机关招录公务员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其中对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应优先予以录用。
(二)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2011年拟招募5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招募范围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4个区要做好“三支一扶”岗位的征集落实工作。提高“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特岗计划的实施步伐。特岗教师的招聘、培训、管理及工资待遇等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执行。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各区政府要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镇养老服务、医护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公共社会服务岗位与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就业。2011年开发一批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的就业。
(五)市财政部门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予以专项安排。
三、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
(一)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凭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到我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对没有建立集体户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在我市公安部门批准的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集体户登记落户。除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二)对到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只要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给予办理报到手续,公安部门要给予落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最大限度发挥我市重大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
(一)实施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在我市事业单位招聘的计划中,要制定出向高校毕业生倾斜的制度,特别是教育、卫生、文化等基层服务机构,要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服务管理的原则,做好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对招录前在农村乡镇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的,招录后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
(二)要充分发挥我市重大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我市各重大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支付办法按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执行。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继续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高校要整合发挥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资源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推行创业项目,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积极联系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践活动。
(二)各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对于在本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微利项目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探索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进一步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的成功率。
(三)工商、税务部门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绿色通道”。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扶持。
(四)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扶持各项政策。同时,要全面落实省里为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的“五减四降三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五)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失业登记服务,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社、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各类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用工信息、职业介绍、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务员报考信息,依法对公务员考试培训进行规范和管理。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积极与国家、省、高校联网,搭建大学生就业立体化平台,实现远程招聘、视频面试、在线咨询与就业指导,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就业服务。
(三)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的积极作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供需洽谈会或现场招聘活动。加强招聘活动安全管理,各级各类招聘活动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招聘会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个人或私营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不得收取门票费。加强校园招聘会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高校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拓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完善大学生就业实习见习机制,着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市、区两级要建立和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选择一批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近两年,我市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规模不断扩大。要落实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25号)精神,组织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参加为期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基本生活补贴。
八、积极实行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建立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各区、各部门要将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提供重点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通过求职登记、专项培训、重点指导、岗位推荐等方式,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毕业生就业的部署上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人社、教育、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公安、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时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表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集体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先进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