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1-11-23 15:4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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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2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31号)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

  (一)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要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为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项目“开工急”等问题,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应当做到提前规划,未雨绸缪,提前进行立项,可研、用地等手续报批的前期工作,做到手续未完成不能开工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大国有土地储备力度,确保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住建部门应强化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安全、报监等条件的审查、审核,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规划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进行。特别是重大工程和直接关系民生的项目,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时效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一是进一步优化立项、可研、环评、用地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尝试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作用。二是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三是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三)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储备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项目及当年融资情况、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筛选后进入项目储备库,并委托前期代理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四)加强有型市场建设管理,组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及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各环节招标的核准管理。强化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积极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促进专家资源共享。

  (五)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备案制,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一是改革资格审查方式,推广资格后审模式,使评审活动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防止“买标”、“卖标”、“围标”、“串标”情况的发生。二是创新审查备案方式,将原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分3个阶段备案改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同时办理备案,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投标报名情况,量身定做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从而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三是严格执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行业标准文件,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同时办理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从《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在《海南日报》、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规范招标文件,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招投标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发布的简明标准文件和其它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实现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一是严格执行《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作规程》和《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综合评估工作规程》;二是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标准(《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已颁发)。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有形市场建设管理意见》。四是参照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对试行“合理低价法”评标进行深入研究。通过以上措施,逐步推广电子招投标,提高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加强招投标执法监督。一是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招投标结果的公正、公平。二是加大对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招标投标资料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资质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项目法人、投标人、代理(代建)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行为,积极推动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建设。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录。三是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代理机构的自律和监管,有效杜绝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等行为的发生,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八)规范项目投资管理。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重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咨询评估及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未经咨询评估的,市发改部门不予批准。二是扎实做好政府项目投资管理。由市财力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收入的规模和实际财力的情况,按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投资计划,确保投资计划不超出财政保障水平。三是必须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施工代建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研批复的范围。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和增加概算,超概算10%以内的,报市发改部门审批,超过概算10%以上,由市发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按程序审批。

  (九)严格项目资金监管。一是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定期考核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是严格按照项目的进度拨付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三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做到项目分账核算、专户管理;四是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避免资金被挤占、挪用或截留;五是按照“财政管钱,部门管事”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资金的拨付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及融资贷款额度进行编制,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预算编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十一)加强项目审计和监督。一是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核或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决算手续;二是补强审计环节的薄弱部分,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不做财务决算只做工程决(结)算、只做工程结算不做决算或没有工程决(结)算审计的内容进行清理;三是建立健全审计、稽查部门沟通机制,推行群众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民生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十二)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

  (十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算等手续,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对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不得简化程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十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一是要以安全生产责任书为核心,进一步强化行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强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高大墙体砌筑和地下管线开挖、维护等事故易发频发环节,要严格落实方案评审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三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项目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工程建设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备专业配套、数量充足的监督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十五)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验检测、咨询评估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健全工程建设法规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法规制度。一是根据新出台政府引资条例(海府办〔2011〕150号),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二是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管理,完善勘察、涉及、建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选择机制,研究制定有效防止围标,串标,挂靠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建立定期通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体系,及时互通信息,整合监管资源,节约监管成本,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建立监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联体防控体系,防患于未然。通过联席会议创造一条顺畅的信息通报、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通道,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科学规范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严格落实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纪检、检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注意通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现案件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大案要案。深挖细查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严肃查办在土地审批、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经济利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从严惩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在依法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各部门要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创新制度,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认真总结案件查办工作经验,对查办案件工作薄弱单位,特别是“零案件”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查办案件工作。

  (十九)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严禁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强化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工程监理机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专门机构能力建设,保证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经费。

  (二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和参建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建设单位责任,禁止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二是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地现场管理负总责。加大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在建工程随意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发生。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对合同变更情况的备案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三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程序变更设计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凡是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未批先建、少报多建、规避招标以及未经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及经济处罚的一律按规定上限执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对其新上项目或市场投标作出制约,情节严重的清出海口建筑市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及时记录和曝光工程建设领域的不良行为,强化对工程项目参建主体的动态监管。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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