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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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海口市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加快我市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海口科学和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成立海口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领导。
    组  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技术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陈超局长担任,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电话:65955818)。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市工作任务分2个时段:2013年年底前,分3批完成共11个乡镇和农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和立桩定界工作;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报批和立桩定界工作(见附表)。
    (一)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6月-8月)
    1. 成立乡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2. 组织学习《海南省典型乡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典型乡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技术大纲》,制定《海口市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
    3. 组织开展筛选划定水源保护区技术承担单位和保护区标志设施建设单位的工作。
    (二)开展第一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0年9月—12月)
    第一批待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录是:凤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东山镇北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坡镇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新坡镇光荣村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1. 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查与划分工作,完成编制划定技术报告(时间安排:2010年9月—11月)。
    2. 组织评审工作,征求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的意见,完善划定技术报告的修正工作,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月)。
    3. 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施。
    (三)开展第二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1年1月—12月)
    第二批待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录是:永兴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红旗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遵谭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海口市旧州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二批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与第一批相同。
    (四)开展第三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2年1月—12月)
    第三批待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录是:灵山镇东和村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云龙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东昌农场白石溪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三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与第一批相同。
    (五)完成其它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13年1月—2015年12月)
    开展有关调查工作,逐步完成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及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开展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安排,组织力量,保障人员,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确保按期完成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附件:海口市典型乡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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