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0〕170 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人社部《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的要求,结合责任分工做好对照评估,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完善。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将于6月上旬对各单位的“创城”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估。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121号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以及我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 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
(一)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即: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建设情况;
(二)促进创业情况,即: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创业活动活跃指数、创业实体生存指数;
(三)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即: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创业实体就业贡献增长率。
二、考评依据
(一)国务院和我部文件明确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创建城市在创建工作开始前的基础情况和2010年底的实际情况;
(三)考评内容第(二)、(三)项2010年底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三、考评标准
(一)较好完成了创建工作任务。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基本形成,并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取得实效。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创业活动活跃指数、创业实体生存指数、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创业实体就业贡献增长率等五大指标比创建工作开始前有明显提高,并高于全国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四、步骤安排
创建工作绩效考评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5月至6月。重点对国家级创建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在各创建城市自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对本辖区内创建城市开展考评。在此期间,我部将进行抽查。之后,国家级创建城市针对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
第二阶段:2011年1月至3月。对通过第一阶段考评的国家级创建城市,由我部对其促进创业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和创建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全国创业型城市。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对国家级创建城市的绩效考评工作,由我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事宜由我部就业促进司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也要加强对此项考评工作的领导,确定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此项考评工作的协调与组织实施。国家级创建城市要积极配合,对照考评要求主动查找不足,抓紧健全完善,自觉接受考评。
(二)做好准备。对国家级创建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的考评,统一使用《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见附件)。对国家级创建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考评,将统一使用《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考评表》(另行制发)。各省(自治区)要根据本通知制订实施方案,细化考评工作各环节的操作办法。
(三)认真实施。各地在此项考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考评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对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要以有效的文件资料、业务记录为依据。有量化指标的考评项目,要以有效的基层统计报表或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对于在考评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我部将取消其创业型城市的参评资格,并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四)及时上报。各省(自治区)对本辖区的国家级创建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结果,请于2010年7月底之前报送我部就业促进司。所报材料应包括: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报告、考评表、考评依据资料清单。考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的相关要求,我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情况考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