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0〕22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月2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大开发海口航空客源市场力度,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增加飞抵海口航班,促进海口旅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海口市进一步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新设基地航空公司、国际航班、港澳台地区航班进出海口起降费和新增国内航线进港人次增加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对在海口新设基地,并长期(两年以上)在海口结算纳税且飞机座位在150个以上的,按每架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贴,飞机座位在150个以下的,按每座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二、新设基地航空公司,前三年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三、对基地航空公司办公用房及场站用房免收市政配套费。
四、国际航班每起降一次给予1.5万元补贴。
五、港澳台地区航班每起降一次给予1万元补贴。
六、新增国内航线,进港航班每人次给予60元补贴。此项补贴款由市政府和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摊,即市政府负担80%,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
七、所有航空补贴资金数据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审核,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给相关航空公司。
八、补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