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0〕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本市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19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持有海口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下列重度残疾人:
(一)肢体残疾人一级;
(二)视力残疾人一级;
(三)精神残疾人一级;
(四)智力残疾人一级。
二、资金筹集
本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共同筹集。除省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45比例分担,从一般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与发放
(一)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以及生活标准、消费情况,逐年提高其补助标准。
(二)补助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总收入,尽可能让全市重度残疾人享受海口发展成果。
(三)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编报预算前,将重度残疾人人数和补助金额报市、区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列入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补助金由区残联统一发放。
(四)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并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四、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其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5日。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享受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四)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审手续,并对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者签署初审意见,编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自收到区残疾人联合会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给《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有异议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标准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工作分工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残疾人等级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重度残疾人的登记、变动情况的统计、上报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并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
(三)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对申请领取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审核1次,严格把关,防止错漏。
(四)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公布本辖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实行发放对象、发放情况、发放数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财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审计部门要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七)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的,由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并追回所领取的补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减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标准的。
2. 贪污、挪用、截留、扣押、拖欠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
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其他行为。
(九)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从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方案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