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司法局,为海口市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
(一)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
(九)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指导并参与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和枪支弹药、警用服装、警务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其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司法行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内设政治部(警务部)1个副处级机构、10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警用装备处)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管理本系统警用枪支弹药、警务车辆、警用服装和器材。
(二)纪检监察处(警务督察处)
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检查处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受理对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规定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监督检查;承担纪检组的日常工作。
(三)劳动教养管理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处)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习艺劳动、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导、监督劳教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参与劳教场所、戒毒场所的规划工作。
(四)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参与本市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法工作;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监督管理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律师、公证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机构的设立审核;负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的执业审核;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和协助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监外执行管理处
贯彻执行监外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区、镇(街道)对监外执行对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组织实施对全市监外执行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开展监外执行工作调查研究;指导、监督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政策法规处(司法鉴定管理处)
负责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参与地方性立法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负责本系统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理论调研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本市司法鉴定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九)人事警务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警衔评授工作;参与组织本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和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评、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十)警务组织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50名,其中:正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9名(部领导2名,人事警务处4名,警务组织宣传教育处3名),办公室8名(含工勤人员4名),纪检监察处、劳动教养管理处、法制宣传处、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基层工作指导处、监外执行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副处级)1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政治部4名(副主任1名,人事警务处2名,警务组织宣传教育处1名),办公室3名,纪检监察处、劳动教养管理处、法制宣传处、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基层工作指导处、监外执行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