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04-08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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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财政局,为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增加“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等3项行政管理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 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推进税制改革。

  2. 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为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4. 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提出本市税收政策建议,拟定财税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六)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行政事业财务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增值退税初审;负责民贸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认定。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拟定海口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

  (十一)负责管理本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财政局内设16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三)综合处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收支汇总、报送和审核管理;负责编制和汇总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承担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问题调研工作;拟定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监管办法和制度;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领购、使用、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预算资金工作;监督和指导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预算处(税政处)

  研究提出本市财税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拟定市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审核汇总本市年度预算草案;管理市本级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承担省与市、市与区财政结算工作;负责市对区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协调处理税收争议;承担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负责财政总结算,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会计档案。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日常监管工作。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工信、文化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监管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八)基本建设处

  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审核本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基本建设财务信息;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监督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务、海洋和渔业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协调农垦部门相关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十一)企业处

  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承担公交、粮食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增值税退税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民贸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认定工作;协调企业资产评估。

  (十二)政府采购监督处

  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审核市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统计汇总政府采购信息。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以及核准备案、调剂使用、处置等工作。

  (十四)债务金融处

  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业务;参与国内外贷款的谈判和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监管工作;负责中央和地方投入的基本建设基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编制市政府主权债务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负责政府内、外债务的统计分析;监督业主单位财政担保债务清偿工作。

  (十五)会计处

  负责全市会计管理工作;拟定地方性会计法规;宣传、监督执行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和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账工作;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指导市会计学会、会计师协会、市珠算协会业务工作。

  (十六)法规和监督检查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财政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海口市财政局行政编制63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8名。其中:部门领导5名,办公室11名(其中工勤人员8名),组织人事处、综合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会计处、法规和监督检查处各4名,教科文处、基本建设处、农业处、政府采购监督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3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9名,其中: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各3名,综合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会计处、法规和监督检查处各2名,教科文处、基本建设处、农业处、政府采购监督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1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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