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7-09 00:00:00 来源: 海口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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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9〕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七日


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国务院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要求,从2009 年4 月起启动以“全民创业促就业”为主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为使此项活动深入人心,惠及民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要坚持推进结构升级和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以及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的“要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国家将我市列入首批82个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为契机,以“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掀起“全民创业促就业”的热潮,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推动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实施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创建工作的开展,确定创建目标任务和措施,制订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创建工作的落实。
    组  长: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  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
            韩  美(市政府副市长)
            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
            丁  竹(市政府副市长)
            徐敏生(市政府副市长)
            曹献坤(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陆云飞(秀英区区长)
            宁虹雯(龙华区区长)
            韩云秋(琼山区区长)
            李  杰(美兰区区长)
            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
            隋夕岭(市监察局局长)
            张  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  京(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小鹰(市工业招商局局长)
            朱韶雄(市商务局局长)
            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
            朱东海(市科信局局长)
            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
            侯享浪(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王  宁(市民政局局长)
            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
            林  劲(市林业局局长)
            郑国建(市水务局局长)
            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
            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
            邢建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文日坤(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
            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
            林  刚(市文体局局长)
            刘  蔚(市法制局局长)
            林海宁(市卫生局局长)
            郑  峰(市统计局局长)
            徐  伟(市国资委主任)
            陈  信(市粮食局局长)
            江长桥(市园林局局长)
            郑道英(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林明勇(市国土环资局局长)
            何运杰(市工商局局长)
            吴连义(海口地税局局长)
            温精华(海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高树生(海口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邓传明(海口西海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温  文(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符明全(团市委书记)
            肖惠珠(市妇联主席)
            李小华(市科协主席)
            李兰芝(市残联主席)
            莫世富(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办公室主任:潘泽和(兼)
    副  主  任:柯秀民(市人劳保局副局长)
    蔡向红(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组建创业咨询指导人员队伍,设立创业培训指导服务窗口,开通创业热线,开展创业咨询服务活动,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地点:海口市西沙路6 号,咨询电话:66790726。
    三、运作模式
    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为主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要按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广泛参与、扩大创业培训、强化创业服务、创业项目依托、政策资金扶持、典型带动引导”的基本工作模式,全面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关注创业促就业工作,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确实负起责任,各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领导督导推进机制,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建立和完善部门广泛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各部门、各行业广泛参与的社会化运作机制,扩大活动范围,创新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形成具有海口特色的“全民创业促就业”合力推进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
    创业培训是提高创业者能力和搞好创建活动的关键,要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各种培训资源,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对新一轮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并狠抓创业培训质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健全创业实习孵化基地,搞好创业实训。落实好培训补贴政策,并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等有机结合起来。
    (四)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依托机制
    认真研究制定创业项目的推介流程,创业项目要经过专家审定考核,推介的项目要与创业人员的创业再就业能力衔接好,让更多人有信心、有能力选择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创业项目,并把项目归类细化,向各类人员推广。
    (五)建立和完善政策资金扶持机制
    市里根据“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扶持文件,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真正放宽市场准入注册条件和场所安排,实现未禁即放。切实改善行政管理和办证手续,构建绿色通道,健全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尽快启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起小额担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的长效机制,解决劳动者创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资金困难、场地困难、办事困难的问题。
    (六)建立和完善典型带动引导机制
    要通过对创建创业型城市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的宣传,营造创业氛围,改善创业环境,采取举办创业者论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图片展览、创业先进表彰,创业成果奖励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式,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想创业、人人善创业”的全民创业格局。
    四、任务目标
    (一)创建目标:2009 年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完成各类人员创业培训3000 人,培育微小企业小老板500 人;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200 个,带动9000 名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建立市直2 个区级4 个创业促就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 万元。2010 年后的任务目标再另行制定。
    (二)创建任务
    1、建立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以创业培训为重点,建立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每年举办一、二期较高规格的创业师资培训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确保创业培训可持续发展;找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为全市全面启动和实施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相结合的创业模式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授权认定工作,确保每个区都有1 至2 个认定机构从事创业培训管理以及后续服务工作,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就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确保微小企业小老板的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2、广泛开辟渠道,征集一批创业项目
    广开渠道,在全市内征集落实一批实用性强、投资少、见效快、发展前景好,能直接给各类创业者带来实惠的创业项目。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科研部门、大中专院校等的沟通,建立比较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提高创业项目在不同人群中的利用率和成功率,并分批进行展示推介,满足不同群体的创业需求。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创业基地
    各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挖掘潜力,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基础设施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集中的地方建设创业基地,建立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等形式多样、规模不同、管理配套的创业基地,并在资金、服务、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市里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创业促就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命名一批“海口市创业促就业孵化基地”,同时进行挂牌和表彰。
    4、搭建交流互动平台,推广一批创业成果
    各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创业项目向创业成果的转化。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召开创业项目洽谈会、对接会和创业成果展示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为创业者搭建交流互动的平台,大力推广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创业成果,促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5、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宣传一批创业典型
    各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宣传创业典型的先进事迹,针对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典型引路示范效应,进一步引导全社会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营造崇尚创业、尊重创业、创业光荣的社会氛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为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扶持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壮大创业主体
    1、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 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 年以上的,给予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 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引导农民工就近就地从事种植、养殖等现代高效农业以及水产加工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创业,科技、农业、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5、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予以资金扶持。
    (三)优化创业环境
    1、放宽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对注册资金不予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办人首次出资额3 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资金可在2 年内分期缴付。
    3、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在符合规划以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强化创业保护。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创业者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考核、评比、捐赠等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业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
    (四)落实政策扶持
    1、落实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省财政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 年底。
    3、落实资金扶持政策。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 6 万元,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强化创业培训
    1、创新培训模式。要建立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采取创业培训进社区、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农村、创业培训进企业、创业培训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培训,将新一轮创业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性。
    2、建立实训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狮子岭飞地工业园区等要充分利用其现有的项目、厂房或其他设施和闲置资源,打造具有特色的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以及创业项目的孵化和生产经营场地。
    3、提高培训实效。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对创业成功和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项目策划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完善创业服务
    1、提供创业资金保障。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财政筹集,规模不低于5000 万元,做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按每年不低于500 万元新增担保基金,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2、推进项目带动创业。各区、各产业部门要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创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同时要开发和提供适合劳动者创业的产业项目,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引导劳动者进入项目自主创业。
    3、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就业部门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开展“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推动创业健康发展。
    4、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要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六、经费保障
    创业培训费用,符合就业专项资金支付范围的,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经费从专项安排中支付。市级财政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创业师资培训、项目征集推介、专家聘任和评析、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成功奖励等创建活动工作经费。各区财政也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开展创建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制定好方案
    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创业促就业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推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细化考核指标,逐级上报方案。各区和市创建领导
    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5 月20 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好活动
    市、区要鼓励更多的部门单位参与到活动中来,将活动的触角不断延伸,覆盖所有创业群体和城乡各个领域。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根据各区、各部门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的实际需要,围绕“创业促就业”基本内涵,注重深度挖掘,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建立项目运作考核制度,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际效果,确保活动的质量。
    (三)指导好基层
    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调度和督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今年将以报表形式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各部门开展的系列活动情况要在每季度末向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总结好经验
    各区、各部门要在工作中做好自己的特色文章,加强对亮点工作的深化、总结和提升,打造出特色品牌,形成经验材料汇编,并适时通过各种渠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附件:1、海口市2009 年“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工作计划表
          2、海口市2009 年“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工作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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