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4-16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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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办〔200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 2008 年 12 月 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726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均降低 2.29%;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 130 立方米。

  (二)减排目标。到 2010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5130吨/年,二氧化硫(SO )排放总量控制在 700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

  (三)总体要求。各区和保税区、高新区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教育、卫生、海洋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和协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全市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2、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各金融机构)

  3、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报告(核准、备案,下称“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区政府)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我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禁实!目标,2009年底前关闭我市所有实心粘土砖厂;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生产,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2、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供电公司)

  (六)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七)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推进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项目和替代燃料开发及应用。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及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要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全市公共照明实现全部更换使用节能灯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局、各区政府)

  (八)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着力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发改、水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制糖行业污染治理管理工作。要把城镇污水治理作为减少 COD 排放的工作重点,按照《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负责人员与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各区政府)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九)节约水资源。加快灌区配套设施改造,加强对各类水渠的管养和硬化维修。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强化水费计收,杜绝漫灌、淹灌。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管灌、无土栽培和循环水使用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水产、水果加工等耗水量大的企业,要通过节水技改增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减少新增水量。加强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网维护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供水系统漏耗损失每年平均降低 3个百分点。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推行中水回用管线设计,开展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试点。鼓励全市景观、园林绿化、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

  (十)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试点,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卫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进清洁生产。在化工、制糖、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选择一批企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污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农业局)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化工、建材、建筑、旅游等行业企业中,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展农业科技 110 服务,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十一五”期间,全市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以及推广应用再生沥青路面。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项目 2个。(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三)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工业企业、公共设施、宾馆酒店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的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及市政府各部门)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海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分工、落实,各区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是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委、市政府将把各区、各行业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具体考核方案,由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制定,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市国资委要参照上述精神提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

  (十五)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公报制度。

  指标体系: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 2009 年 3 月底前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市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对全市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全国统一普查要求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监测体系: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年耗能 1500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宾馆酒店为 800吨以上标准煤,下同)能耗统计数据网系统,各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省和市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要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

  (十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工业和招商局要按照《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耗能 2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登记。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发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把减排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向社会公布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十七)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与国家、省政府以及市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责任书的企业,要把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奖惩制度。全市所有企业都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制订节能减排规划或计划。全市年耗能15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海洋和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十八)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型建筑。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和市房产局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 2008 年 12月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统计局)

  (十九)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布局,优先发展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对严重污染空气的机动车进行整治。统筹规划建设机场、港口、公路以及配套的站点、线路等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鼓励发展和使用高效节能型环保交通工具。公交车辆更新要争取全部使用燃气动力。加强交通管理,降低交通耗能,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和渔业局)

  (二十)开展旅游业、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市旅游宾馆、酒店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宾馆、酒店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凡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要实施技术改造或淘汰。推动大型零售企业作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倡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食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促进生产和零售企业抑制过度包装行为。(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商务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按照国家公布的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用能产品使用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局)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海口节能监察中心要建立全市节能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现有资源,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市级监管、企业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成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海口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仪器和设备,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开展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制订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章。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根据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制订我市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白沙门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市水务局季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公开通报,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

  (二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市发展和改革局要研究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的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海口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提高 COD 排污费收费标准。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

  (二十七)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投入。从 2009 年起,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八)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

  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文体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请市委宣传部支持)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二十九)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机关要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

  (三十)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应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试点。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

  (三十一)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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