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排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4-16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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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办〔2009〕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日前,全国接连发生了福建长乐拉丁酒吧、湖北武汉汉正街批发市场、北京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 3起重大火灾,在社会产生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公安部以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要求和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排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消除火灾隐患,有效减少亡人火灾发生,全力保持火灾形势稳定,确保全国“两会”和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火灾及群死群伤火灾。现将《海口市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排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排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目标,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使各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全力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有效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专项整治任务的落实,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组 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成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世忠(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德镇(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王广新(市公安消防局政委)

  成 员:冯 勇(秀英区副区长)

  吴 优(龙华区副区长)

  邓爱军(琼山区副区长)

  周海全(美兰区副区长)

  黄祥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蔡 俏(市旅游局副局长)

  韩秀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建禄(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 刚(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

  蒙高献(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胡绍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

  李克虎(市文体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德镇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 1名主管领导组成,并指定 1名联络员(办公室联系电话:65230056,65230078,联系人:韩标畴,手机13807589268)。

  三、整治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重点整治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商住楼(纯住宅建筑除外)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公共建筑,重点整治 50米以上90年代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点整治高度 50米以上的在建工程。

  (四)重要场所:博鳌亚洲论坛 2009年年会涉会宾馆、酒店等涉会场所,省市重要首脑机关,省市广播、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单位,电力、电信、邮政枢纽等影响民生的重要场所。

  (五)化工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专项排查整治内容包括以下四大类十九项主要内容。

  (一)建筑情况。1、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3、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5、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二)消防设施。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2、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4、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5、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2、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双人值班、持证上岗;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5、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6、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情况。

  (四)灭火救援条件。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2、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3、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对整治范围内高度50米以下(含本数)在用的高层建筑,其它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全市高度 50米以上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建筑(纯住宅楼除外)进行排查整治。

  (三)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督促主管行业各类场所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执行消防联合函告制度,每月定期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六、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09年2月24日-2009年 9月15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2月16日至3月10日)。

  各单位对照整治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辖区的建筑和场所逐一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填写相关登记表,建立台账。

  (二)集中治理阶段(3月11日至6月20日)。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整改、销案,依法予以处罚。各单位在整治过程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应立即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排查整治情况予以函告,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消除火灾隐患。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公安消防部门要完善灭火救援预案,逐一开展“六熟悉”、进行实地演练,加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落实安全防护和战勤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市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全面验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及时归纳专项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验收。

  七、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实现“九个一,九个确保”的目标:辖区内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和重要场所排查一遍,确保底数澄清;场所递交消防安全承诺书一份,确保措施落实;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经培训一遍,确保持证上岗;违规留宿人员清理一遍,确保“三合一”现象彻底消除;对装饰装修材料普查一遍,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一遍,确保正常运行;50米以上在用高层建筑灭火实战演练一遍,确保“六熟悉”开展到位;50米以上在建高层建筑工程一律铺设临时消防给水管道,确保消防水源到位;单位开展疏散和灭火预案演练一遍,确保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升。

  八、整治措施

  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特制定十五条硬性措施。

  (一)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同意,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二)对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以及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行为,除按照《消防法》第四十条、《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营业性场所未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按期改正的,按《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

  (四)营业性场所不能保证防火分隔有效、安全疏散畅通,拒不改正的,按《消防法》第四十三条、《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营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恢复原状。

  (六)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管道和临时消火栓。

  (八)在首层进入地下室的部位未设分隔措施和明显标志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建筑幕墙未在每层楼板、隔墙的缝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的,应限期整改。

  (十)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或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使用的,应一律限期拆除。

  (十一)建筑室外装修影响建筑防排烟、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有火灾危险的,应一律限期拆除。

  (十二)对高层和地下建筑周边违章的建构筑物,影响火灾扑救、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的,应一律拆除。

  (十三)共同使用建筑无统一管理机构的,责令产权人和使用人组建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十四)在建高层建筑工程三层以上严禁人员居住,不得在建筑内生火做饭。

  (十五)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级政府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决解决。

  九、整治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到排查整治工作是为全国“两会”、博鳌亚洲论坛 2009年年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环境的现实需要,全身心投入到排查整治工作中去。

  (二)行动部署要到位。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做到雷厉风行、行动迅速。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责任落实要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宣传报道要到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社会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曝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社会各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数据报送要到位。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数据报送。4月 2日前要将本辖区及单位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等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上报,9月11日前,要将总结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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