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0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4]17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政府系统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公布执行。”作为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也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既是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在全省行政机关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 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适用种类、幅度要与违法责任相适应。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显失公平和公正。
(三) 公开原则。行政处罚依据、程序要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要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也要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 处罚和教育结合原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首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并予以改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处罚;对其它违法行为也要以处罚为手段,教育为目的,处罚与教育并重。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和方法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
(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划分不同的阶次,确定具体的处罚幅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中罚款的自由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设计上,要结合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具体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并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对于不能量化的行政处罚种类适用情形也要作出明确规定。
四、工作分工
省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基准细化工作。在细化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市、县相应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细化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国家部委已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不再重新细化。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组织好贯彻实施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具体措施。省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时间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种类、标准和行政处罚幅度、阶次。细化结果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审定结果同时报送省法制办公室备案。此项工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2009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省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要全面、细致,不遗漏。要在广泛征求、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划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具有可操作性。
(三)省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新公布或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条款,要及时梳理、划分、审定、公布,并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复制,接受群众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机构作出处罚裁量说明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机构应当作出说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四)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规范和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力度。省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对细化和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法制办公室反映,确保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五)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做到效率和质量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总结经验,继续提高和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相关经验和做法,如期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工作。
中央驻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