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9-11-11 00:00:00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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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9〕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1、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城镇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农村“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70%左右。
    2、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民办特殊教育培训机构为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在“十二五”期间,增建海南特殊教育学校培智部,增加招收各类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名额,力争把该校创建为具有实验性、示范性、指导性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各区可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校建立特教班,解决农村特殊儿童入学问题。也可在城区普通中小学开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教学班,以满足本区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要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接受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培训机构,切实保障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
    3、积极发展学前残疾儿童教育及康复事业。残联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我市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并依托社区,联络家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康复工作,在教育教学方面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家庭开发6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训练以及各类教育活动。各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并给予特殊关爱,实施特殊教育。
    4、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特殊教育学校应结合学校布局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职业高中班,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报名、推荐、录取工作,满足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我市职业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考生,可减免考试报名费,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学成材。
    6、多渠道采取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青壮年扫盲工作纳入我市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部门、各组织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和协助此项工作,降低我市城乡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7、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经费。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从2010年起,市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师资培训和帮扶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等,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
    8、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从2010年起,市、区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市、区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9、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0、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纳入社会救济范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学生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普通中小学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减免杂费、书本费。
    11、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带动特殊教育现代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校校通工程”项目中,对特殊教育学校予以支持,为学校配备适合特殊教育的教学仪器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为学校提供无障碍设施,配备视力、听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康复设备。
    三、努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12、尝试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和教学,努力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品德教育,将其贯穿于各科教学之中,培养残疾学生良好品质、文明行为和礼貌习惯。
    13、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市财政、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在经费、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兴办校办产业,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就业问题。职业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14、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努力提高普通学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育的教学质量。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使其能够享受到真正适合其自身特点的教育。
    15、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教研工作,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以便更好地指导特殊教育工作,同时成立和发展特教学术团体,开展多层次的特教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素质
    16、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十二五”期间,教育部门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对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安排正规的短期培训。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努力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合格率达80%以上,随班就读学校的教师专业合格率达60%以上。继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
    17、要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着力培养一批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并把特殊教育知识作为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18、人劳、编办、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的合理配备,凡特殊教育学校所需新师资必须聘用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优秀学生,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省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
    19、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的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的政策措施,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予以岗位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评职、晋级、评优等方面予以特殊倾斜。
    五、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0、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各级部门要层层签订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责任书,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21、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议事日程。教育部门要代表政府承担起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好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提高办学效益。财政部门要在经费、基本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残疾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协助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并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计生部门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
    22、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推动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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