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08〕20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海口市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海办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 “分类指导、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适应范围
本意见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海办发[2005]21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退休、退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前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国家干部,一律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提前退养。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国家干部;或工作年限满30 年的工作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含工人),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
(四)辞职自谋职业。在规定时限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五)辞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机构改革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6、受到刑罚或严重违法违纪的。
(六)设置辅助性岗位。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进行,重新核定编制后,事业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经竞争上岗,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被聘人员,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辅助性工作,其工资待遇视岗位情况确定。
(七)待岗。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且又不愿意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列为待岗人员,待岗时限为2年。
事业单位(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待岗(本人申请除外):
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2、转业、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
3、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4、归侨和侨眷;
5、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7、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8、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9、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撤销单位人员安置范围:经批准撤销之日该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的,人员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若本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在本系统内重新安置。事业单位合并或职能划转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合并或接收单位负责,符合本《意见》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条件的,可办理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撤销单位的人员无单位接收的,不执行提前离岗和提前退养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予以妥善安置。
(四)撤销单位工作人员安置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无法解决的,由撤销单位财产变现解决,财产变现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五、分流安置待遇
(一)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待遇;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离岗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二)经批准提前退养的人员,其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退养期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 80%领取生活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提前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相应调整生活费。
(三)提前离岗人员和提前退养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发放养老金。
(四)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连续工龄 10年(含10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
(五)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70%发给基本生活费。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在本单位出现空编时重新竞争适合的岗位,或自谋出路。待岗期满后,仍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 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个人档案移交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托管。
(六)被撤销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其撤销前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应由原单位一次性补发;其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由原单位一次性补缴。
事业单位被撤销前还应一次性向海口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稽部门缴纳离退休人员现年至 75周岁的基本医疗补偿金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纳入社会统筹的相关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其他规定
(一)在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辅助人员和待岗人员全部计入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总数,当在职人员总数大于核定编制数时,人员只出不进(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除外)。
(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
1、“挂名”、“挂靠”或因个人原因长期(半年以上)在编不在岗的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
3、单位撤销后人员重新安排工作的;
4、依本规定提前离岗或申请辞职、提前退养的。
(三)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其人员分流安置所需经费(含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离岗和退养生活费等)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分流人员年龄、工作年限划定方法。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该单位分流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五)分流安置时限。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自该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六)待岗时限的确定。事业单位待岗人员待岗时限,其计算起始日为该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批准日。
七、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一)各事业单位完成 “六定”后,要根据新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及时研究科学设置岗位,抓紧竞争上岗,明确留岗人员和分流人员。
(二)分流人员确定后,各单位要抓紧人员分流方案的组织实施,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前离岗、提前退养人员和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从其他渠道分流的人员也要热情关怀,尽可能为他们走上新岗位提供方便。
(三)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