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海口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8-26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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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08]17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海口市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2008年海口市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办 〔2008〕5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结合2007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口市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

  组 长: 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晓燕(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债务金融科),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保险标的与险种

  2008年我市农业保险试点标的为生猪(含能繁母猪)、橡胶树、水稻、渔船、渔民。保险险种共6个,分别为生猪保险(含能繁母猪保险)、橡胶树风灾保险、水稻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渔船全损保险。

  三、试点规模

  (一)种养业险种

  2008年我市农业保险险种中的生猪保险 (不含能繁母猪保险)、橡胶树风灾保险和水稻保险纳入全省试点规模,其保费在全省范围(不含农垦)内,按照 “总量控制,先投先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补贴。

  1、生猪保险全省试点规模为30万头,其中公猪和育肥猪保险5万头;能繁母猪保险25万头,我市现有能繁母猪6.3万头。

  2、橡胶树风灾保险全省试点规模为5万亩。

  3、水稻保险全省试点规模为100万亩,我市晚造面积25万亩。

  (二)渔民渔船险种

  1、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省下达我市指标为1900份;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补贴部分为5000份。

  2、渔船全损保险试点规模为60艘。

  四、保险经营组织

  为有效分担和分散农业保险风险,依据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不同,分别由三个共保体经营,其中种养业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渔船、渔民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各共保体的海口市分支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海口辖区的农业保险统计表、理赔统计表和财务报表,建立农业灾情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五、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08年我市试点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地方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费补贴标准政策。2008年试点期间,若其中的试点险种被列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录,则按国家保费补贴政策执行。

  (一)中央险种

  1、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12元/头),中央、省和市三级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省财政补贴10%(6元/头),市财政补贴20%(12元/头)。

  2、水稻保险。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为300元/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 30%(4.5元/亩),中央、省和市三级财政补贴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5.25元/亩),省财政补贴25%(3.75元/亩),市财政补贴10%(1.5元/亩)。水稻保险的保险金额、保费为参考值,险种开发过程中可能会作相应调整。

  (二)地方险种

  1、橡胶树风灾保险。保费37.5元/亩,赔付金额实行保费收入5倍封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26.25元/亩),省财政补贴30%(11.25元/亩)。

  2、生猪保险(不含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平均18元/头,赔付金额实行保费收入5倍封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12.6元/头),省财政补贴30%(5.4元/头)。

  3、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100元/人,保险金额3万元/人。保费由渔民每份自缴 70%(70元/份),省财政补贴20%(20元/份),市财政补贴10%(10元/份),省财政补贴部分每人限补三份,市财政补贴部分每人限补一份,多买不补。

  4、船东雇主责任险。保费100元/人,保险金额3万元/人。保费由船东为所雇渔民每份自缴80%(80元/份),省财政补贴20%(20元/份),每人限补三份,多买不补。

  5、渔船全损保险。保费平均5,750元/艘,保险金额为25万元/艘。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4,025元/艘),省财政补贴30%(1,725元/艘)。

  六、其他补贴

  农业部下达我省80万元保费补贴资金,按25%的比例补贴(1,437.5元/艘),在全省范围内按照 “先投先补,用完即止”的原则使用保费补贴资金。

  七、保险费计算公式

  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试点规模

  保费=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八、风险控制

  橡胶树、生猪(不含能繁母猪)保险的赔付实行单张保险单保费收入5倍(含)封顶,即单张保单赔付大于该保单保费收入的5倍时,共保体不再对参保者承担赔偿责任。

  能繁母猪、水稻、渔船和渔民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各共保体对参保者按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职能分工

  (一)各区、镇政府要相应成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小组。

  各区、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一是协助领导小组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具体工作。二是协助各共保体开展理赔工作。灾情发生后,各区农林局、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农技站、畜牧站,应积极配合各共保体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确保及时合理理赔。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组织、协调工作,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在2年内设立市本级政府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同时,财政部门与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新路子,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和非农业保险互动机制,实现以险养险。

  (三)市农业、海洋和渔业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宣传和指导农户和渔民投保。宣传和组织农企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农业保险,检查与指导投保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防灾防损。

  2、建立农产品数据库。对投保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监测,建立行业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向市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我市保险标的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3、预测投保情况。市农业局负责预测我市生猪、橡胶树和水稻的保险试点情况;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预测我市渔船全损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的试点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各区、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与领导,坚持农户优先的原则,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农业保险新路子,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各项工作的开展,力争中小农户的参保率得到提高。

  (二)农业、海洋和渔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业鉴定、防灾防损等方面发挥业务和技术优势,支持和配合各共保体开展农险业务,同时,各部门可积极探索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创新试点模式,扩大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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