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08]179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为了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负责公开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市发改局、市政府各部门)。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市统计局)。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市财政局)。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市财政局、物价局)。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市政府采购中心)。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市政府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市发改局、建设局、工业和招商局)。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市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
(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市应急办、市政府各部门)。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市规划局、建设局)。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市卫生局、教育局、交通局)。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市民政局)。
(十六)在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窗口(市档案局、文体局)。
(十七)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市政府服务中心)。
(十八)管理、更新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市科技和信息产业局、信息中心)。
以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为规范内容,各单位务必认真执行,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