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8-08-14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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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办发[2008]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及四届省政府的奋斗目标,科学引导市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市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市县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建设绿色之岛、开放之岛、繁荣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琼办发[2006]3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考核年度起施行。

  2006年1 2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琼办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经济发展指标

  1. 人均生产总值(不含农垦)增长率和人均生产总值(不含农垦)增加量。

  2. 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和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加量。

  3.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量。

  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量。

  5. 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中央和省级以外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三项子指标)。

  6. 安全生产指标(包括万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降低完成率、工矿商贸企业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降低完成率二项子指标)。

  (二)社会进步指标

  7. 教育发展指标(包括在校生人均财政实际拨款系数、每万人在校中小学生系数、师生比三项子指标)。

  8. 社会保障指标(包括低保工作指数即低保资金到位率与低保资金发放率、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四项子指标)。

  9. 就业发展指标(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系数即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增长率和城镇万人就业岗位增加量、农村劳动力转移系数即农村劳动力转移增长率和增加量、城镇登记失业率三项子指标)。

  10. 卫生发展指标(包括人均预算内卫生事业费、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四项子指标)。

  11. 文化建设指标(包括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文化事业费增长率、公益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数三项子指标)。

  (三)可持续发展指标

  12.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完成率[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6]102号)确定的能耗降低目标执行]。

  13. 国土环境资源保护指标(包括生态保护指数即生态保护投资指数和生态保护执法指数、耕地保护指数、矿区恢复治理指数三项子指标)。

  14. 污染物减排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率[按省政府《关于各市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批复》(琼府函[2006]l02号)确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目标执行]、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率(按琼府函[2006]102号文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指数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渗滤液达标处理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四项子指标]。

  15. 人口和计划生育指标[直接采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琼办发[2006]1号)规定的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16. 科技进步指标(包括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增长率两项子指标)。

  二、数据来源

  人均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完成率数据由省统计局提供;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数据由省财政厅提供;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提供;安全生产指标数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教育发展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社会保障指标中的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和就业发展指标数据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提供,社会保障指标中的低保工作指数由省民政厅提供;卫生发展指标数据由省卫生厅提供;文化建设指标数据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提供;国土环境资源保护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率、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率数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供,污染物减排指标中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指数由省建设厅提供,污染物减排指标中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由省水务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指标数据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科技进步指标数据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供。

  三、计分标准及权重

  总分为100分。各项指标计分标准及计分权重为:


 

  四、计分方法

  各市县单项指标得分按比例计算,以18个市县中正数最高值或倒数最低值者计满分,其余市县按其占正数最高或倒数最低值的比重计算得分。单项指标为负值者计负分。市县综合得分等于市县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五、奖励办法

  根据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综合得分及排位,对综合得分高于全省平均分的市县按一、二、三等奖分别予以表彰奖励。

  给予获得一等奖的市县党政领导一把手个人各3万元和领导班子集体20万元奖励;给予获得二等奖的市县党政领导一把手个人各2万元和领导班子集体15万元奖励;给予获得三等奖的市县党政领导一把手个人各1万元和领导班子集体10万元奖励。

  从省激励市县财政发展转移支付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基金,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县按其综合得分占全部获奖市县综合得分之和的比重给予差额财政转移支付奖励。

  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结果列入市县领导班子各成员年度政绩考核。

  六、附则

  为了准确、全面反映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保障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的客观、公平、公正,各考核指标数据提供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统计制度,从源头上严把考核数字质量关,并于每年4月底前如实提供本部门、本系统上年度相关考核指标数据,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禁各市县、各部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和虚报浮夸。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未达标的市县,在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中不予表彰奖励。

  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上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上半年进行。

  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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