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08〕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方案》已经2008 年4 月23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海口市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应对由于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的变化而给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稳定,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原则
为了更有效地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工作,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与当年价格上涨的态势,拟定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预警线为3%。以2007 年为基期,当本市居民月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超过3%,且持续2 个月以上,造成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性支出明显增加,影响基本生活时,启动实施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 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宁(市民政局局长)
吴健林(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
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主任由吴健林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
1、市物价局:负责监测市场价格水平,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补贴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2、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市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组织实施发放补贴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并实施监督检查。
4、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负责提供本市居民月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基础数据信息。
三、补贴对象
本方案补贴对象是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农村的低保户和五保户。
四、补贴标准
采取分段定额补贴,标准是:当CPI 连续上涨2 个月超过3%-5% (含5%,以2007 年为基期,下同),每人每月定额补贴10 元;当CPI 连续上涨2 个月超过5%-7% (含7%),每人每月定额补贴15 元;当CPI 连续上涨2 个月超过7%以上,每人每月定额补贴20 元。
五、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需补贴资金在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中予以安排。
六、补贴办法和发放时限
(一)补贴办法:根据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具体变动情况,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提出相应的具体补贴标准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发放时限要求:在市政府审批确定具体补贴方案后的30 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及时拨款到位,市民政局按低保户补助发放渠道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