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6-18 00:00:00 来源: 档案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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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08〕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日

                                                        

海口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与改革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04]15 号)的要求,结合海口市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和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管理积沉的问题很多,全面理顺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本次改革主要是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区分水管单位的类别,明确水管单位的性质,理顺和规范水管单位管理、维护和经营的关系,畅通经费来源渠道,力争在2008 年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管单位的正常安全运行,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包括: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一)正确处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关系
    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正确处理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既要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的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
    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既要努力实现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六)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既要研究解决水管体制改革中涉及的共性问题,又要因地制宜地研究解决各类不同水利工程和水管单位存在的特殊问题。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根据水利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对全市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跨区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内受益范围在2 个镇以上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所在受益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坝后电站归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加强工程管理,改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及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市永庄水库管理所、市松涛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市节水办公室、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务局所属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水利电力物资供应公司、钻井队、钻井分队、汽车修理公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上述原则确定。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市级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可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根据上述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管理单位: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松涛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属于第一类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纳入市财政预算内管理;市永庄水库管理所、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属于第二类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因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性为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补贴。其他市水务局所属单位撤销市节水办公室(副处级)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正科级),组建海口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同时挂海口市节水办公室牌子),为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组建海口市水政监察支队,为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正科级)升格为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市水务局所属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水利电力物资供应公司、钻井队、钻井分队、汽车修理公司5 家单位改制为企业,具体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上述原则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定编根据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水管单位参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 号),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为了理顺市水务系统事业单位的职能关系,为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节水、农业灌溉、“三防”等工作提供体制保障,实现水务系统综合执法。经2007 年12 月7 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将有关问题报经市委常委会批准,市机构编制委员对海口市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不含市供排水管理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作如下调整:
    第一、机构调整
    (1)保留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为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堤防建设管理科和运行安全科3 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2)保留市松涛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为正科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3)保留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为正科级财政定额补贴事业单位。
    (4)保留市永庄水库管理所,为正科级财政定额补贴事业单位。
    (5)撤销市节水办公室(副处级)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正科级),组建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同时挂海口市节水办公室牌子),为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计量征管科、工程技术科和水文监测科4 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6)组建市水政监察支队,为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监察科和法制科3 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7)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正科级)升格为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和应急协调2 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8)市水务局所属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水利电力物资供应公司、钻井队、钻井分队、汽车修理公司5 家单位改制为企业,具体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人员编制调整
    调整后,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市供排水管理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从12 个减至7 个,其中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4 个,正科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1 个,正科级财政定额补贴单位2个。
    编制数从409 名减至165 名,精简了59.66%;其中,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75名,财政定额补贴事业编制90名。
    同时根据职责需要,重新核定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4 名改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8 名;市松涛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3 名改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5 名;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财政定额补贴事业编制由182 名减至80 名;市永庄水库管理所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4 名改为财政定额补贴事业编制10名;核定市水资源管理中心(海口市节水办公室)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7 名;核定市水政监察支队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7 名;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维持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8名不变。
    (三)推进水管单位内部制度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后,参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琼府〔2004〕34 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办法由水管单位制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精简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原则,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试行职工持股分红,经营者“年薪十股权或期权”等分配模式,鼓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四)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在异地投资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在2007 年底以前脱钩。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划分方案由水管单位制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水价制定和调整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2、强化计收管理
    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对新建灌溉工程,设计时增加按立方米计量的设施。因实际困难,农业水费暂按灌溉面积计收的,灌溉面积应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实一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彻底减轻农民负担,响应城市反哺农业的号召,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城乡统筹安排,市、区两级财政可采取补偿农业灌溉水费的暂时措施,解决农业灌溉用水费用问题,从而达到惠及广大农村群众,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为保障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在积极争取省级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同时,保证市水利建设基金的30%作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安排。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内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七)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
    根据不同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当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从2007 年起,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参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进行测算,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审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分流人员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海口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减编不减人,通过竞争上岗未被录用的人员安排辅助性工作。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人员社会保险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纯公益性质的水管事业单位拖欠的人员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支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事业单位拖欠的人员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安置分流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四、方法和步骤
    我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计划用半年时间抓好落实(具体时间待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分为动员准备、体制改革、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指导小组进行培训。二是组织水管单位职工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思想动员。
    (二)体制改革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制定水利分级管理方案,把责、权、利划定落实到镇到村。二是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投融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开展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同时妥善做好落聘人员的分流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抓好如下工作:一是组织检查验收水利设施分级管理,落实到位情况,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后的社会反响情况以及人事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三是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顿。
    五、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复杂工程,为了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了以市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财政局、人劳保局、编委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镇和村委会也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密切配合全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各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市水务部门抓好中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协助抓好小型水利管理改革方案的实施;市编委办应协助抓好水管单位岗位定编分解到所站工作;市人事部门应配合抓好水管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单位的性质,做好财政的预算和经费的核发等工作,充分发挥齐抓共管作用,切实把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抓好。
    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检查和督促,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各区水务局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镇、村和水管单位进行检查指导,把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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