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8-06-18 00:00:00 来源: 档案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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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办〔2008〕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整合统计资源,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省情省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省部门统计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还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完成了大量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和经常性调查任务。但是大量社会、民生和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数据等统计资料分散在各部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无法及时综合和准确向党委、政府提供相关决策数据。部门统计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也制约了部门统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既分工又协作的机制,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已成为当前政府统计体系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职能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体系和行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必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等职能。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有组织、管理、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全部统计工作的职责。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
    各级政府统计局是政府统计的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部门统计工作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理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对分布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统计资源实施统计归口管理,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努力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各行业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数据交换平台,按照“互补、双赢”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的目标。
    (三)逐步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尽快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在各类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制度。凡是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都要把调查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
    (四)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五)建立部门参与全省性大型普查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大型统计调查活动,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共享普查成果。
    (六)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各部门、各行业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对一些当前还没有统计到,而对宏观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联合开展调查。
    四、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加强对部门重要统计数据的执法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统计基础建设。尽快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3--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计算机化。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并加快部门间网络建设,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行使统计管理职能,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统计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会议召集人,省统计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分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全省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能力,切实完成好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要切实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认真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力度。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制定和落实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支持和维护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加强对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的监督检查,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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