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09-01-21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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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2008〕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和区(含海口保税区管委会、海口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保税区、高新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08 年 1月起,对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

  自2003 年重新确定市与区财政体制以来,我市基本规范了市与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市对区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较好地缓解了区级财政困难,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市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多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财政体制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 [2007]78号)的要求,适当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有利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扩权”的决定,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有利于提高市、区两级政府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和谐海口建设;有利于消除体制障碍,增强区级发展活力;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从源头防止不正当税收转移行为。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

  以 2007 年为基期,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在保证市本级既得利益和可支配财力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区域间的财力差异,适当调整收入增量,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当增加区级财政调控能力。

  通过财政体制调整,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分享比例,规范市对区补助收入等分配方式,提高区级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三)优化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区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调整部分税务机构的税收隶属关系,鼓励区级政府培植财源,运用合理的方式增加财政收入,调动各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四)实行属地征管原则。

  在维持现行税收征管方式不变的前提下,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域划分税收收入,改变金融保险行业税收一家享有的格局。

  (五)力求简明规范。

  在确保完善财政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简洁透明、规范易行。

  (六)保持政策稳定。

  在一定时期内,除省级政策及涉及市、区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政策基本稳定。

  三、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市与区财政支出范围。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和市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市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和宏观调节,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大的产业布局,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以及跨市、区事务提供资金保证。区级财政主要承担区级政权运转和区级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区级政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资金保证。

  (二)市与区财政收入的划分。

  市本级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按规定属于市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区级固定收入包括按规定属于区级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市与区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11.25%部分,下同)、营业税(地方 45%部分,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18%部分,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地方 18%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税,下同)、土地增值税(地方45%部分,下同)和房产税等 6 项税收。市与区分享比例为:市本级分享 55%,区级分享45%。

  (三)按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归属。

  我市现行仍按行业进行征管的海口市国税局集贸分局和海口地税局建安分局的税收收入集中市级管理。按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域划分税收收入,原金融保险行业按企业注册地重新划分确定。

  1、一般企业(单位)按实际注册地划分各区征管。

  2、原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注册地界定并调整纳税机构。

  3、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实际注册地界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总公司所在地界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以上原则界定税收归属。

  (四)税收返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市对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 ),即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长1%,市对区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 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上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1+(当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上年区上划中央两税完成额×0.3]。

  2007 年市对区两税返还额按照 2007 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基数返还。

  2007 年市对区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按照 2007 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五)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市本级、区级既得利益,以 2007 年为基期,市对区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区级可支配财力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市对某区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 2007 年该区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7年该区可支配财力+财政体制调整前2007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定额体制上解。

  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区级可支配财力指共享六税收入,其他不受财政体制调整影响的区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

  (六)增量收入补助(或上解)。

  为了平稳过渡,避免财政体制调整对市本级财力产生较大影响,从2008年开始,市对区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进行补助(或区对市上解 )。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 2008-2012年各区财政体制调整前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 6 项税收所得环比净增量收入的 90%、80%、70%、60%和 50%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市对某区某年度增量收入补助额 (或某区对市上解额)=上年度补助额 (或上解额)+[ (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区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 ×该年度退坡比例。计算结果为正数,市对区给予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区对市上解。从 2013年起,市对区增量收入补助额(或区对市上解额)转为市对区定额补助 (或区对市定额上解)。

  (七)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

  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规范、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

  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市对区调整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

  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和以奖代补政策,逐步建立稳健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市级财政视当年新增财力和省级对我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综合各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状况等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分配,逐年增加资金额度,财力适量向困难区倾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保税区、高新区的发展,提升和扩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层次,对保税区和高新区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其财政收支并表列入市本级核算。

  1、市对保税区西移后的财政管理体制,待省确定后另行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2008年结算办法暂时按海府[2003]49号文执行。

  2、高新区区域范围内产生的收入,市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除外)由高新区留用。

  3、为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高新区当年财力收入未达到 2007年财力结算数的,市本级安排专项财力补足差额部分,达到或超过 2007年财力结算数的,不再给予专项财力补助。高新区当年结算数高于 2007年实际结算数的部分,优先用于偿还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4、据琼府[2007]78 号关于 “2007-2011 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区每年继续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的规定,每年补助保税区、高新区各 1,000万元,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5、市与保税区、高新区 2007年的体制结算已结束,不再安排其他财力性补助。

  (九)其他有关事项。

  1、2007 年体制结算中的房产税超基数返还、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超基数返还、城建税提成、其他财力性补助继续保留,按照 2007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2、教育费附加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55%部分由市本级统筹,用于偿还教育债务、职业教育、全市教育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45%部分的 20%按各区收入来源地进行分配,80% 按市、区直属公办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划块分配,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3、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跨区变更注册地的,变更当年其税收收入仍计为原注册地所在区收入,变更第二年起按收入90%、70%、50%、30%、10%的退坡比例计算确定,5 年后全计为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区收入。

  4、2008 年及以后年度,市财政对各区共享税实行考核。某区共享税比上年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金额的,市财政在当年的新增财力中安排一次性上台阶奖励资金。某区共享税较上年减收达到一定比例和金额的,市财政将按市级所得财力减收额的 45%扣减区级财力,扣减金额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5、2008年以后,对财政收入超常规增长的个别区,原则上,市财政除运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自动均衡功能进行调控外,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2007 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市对区专项财力补助和区对市专项上解,继续保留。其中环卫体改下划人员经费按2007年应补助金额确定基数,城管系统、规划系统下划人员按 2007年实际下划金额确定基数。从 2008 年起,按年均 5%的增长率,增加对区转移支付,2012 年后按 2012 年实际转移支付数固定对区补助。2008年及以后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下划的人员支出,参照以上做法。

  7、为体现财权和事权相一致原则,2008 年及以后年度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的新增事项,按市区共享税分享比例进行分担。2007年及以前年度已明确的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的事项,维持原比例不变。

  8、为体现谁服务谁受益原则,对秀英区管理高新区的部分社会事务支出进行补助。高新区未达到 2007年实际结算数以前,由市本级按高新区2007年实际结算数的 10%对秀英区进行补助。高新区达到或超过2007年实际结算数后,由高新区按当年实际收入的 10%定额上解市本级,再由市本级对秀英区进行补助。

  9、飞地工业园内的落地企业项目,税收收入由高新区和招商引资的区共同分享,其中高新区分享 55%,招商引资的区分享45%。

  10、按照省对我市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市对区专项财力补助和区对市专项财力上解。

  四、有关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区要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完善区以下财政体制,加快推进 “乡 (镇、街)财区管”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财政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办理缴库。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调度、财政预算结算及 2008年财政预算调整工作,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五)本通知自 2008年 1月 1 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海府[2003]49号)同时废止,原体制与本通知抵触的规定终止执行。5 年后,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另行考虑财政体制调整事宜。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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