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01-21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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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8〕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研究,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 “产业兴市”的战略,扭转我市制造业投资不足、工业发展不快的局面,做大做强我市工业,加快建设全省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的新型工业基地,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设立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发挥其对我市工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市财政安排 2亿元作为启动资金,今后每年增加安排不少于 2000万元用于充实发展资金,省级财政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全部归入发展资金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兑现加快工业发展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经费、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等各种财政专项基金要向工业产业倾斜,以上各项资金每年对工业的投放比例不低于40%。

  二、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 2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2年内企业年净入库税收 (包括国税、地税)达10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 500万以上的(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经市政府审核后,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其所交纳土地款 10%的奖励,每亩增加税收1万元奖励提高一个百分点,原则上奖励比例上限为 30%。对于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业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土地款奖励不受比例上限限制。对工业项目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律免征

  三、对年度入库税收 (包括国税、地税)达 5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将分别以其历年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的最高额为基数,实际税收超出基数部分达到 100万元的,超出部分市级留成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补贴。如与其它税收优惠政策重叠,按优惠最大的政策执行。

  四、落户我市的大型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的,对企业购入的主要生产线设备(不含辅助设施),凭设备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明资料,经审核后,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设备投入超过 5000万元的,奖励设备购置款的3%。

  五、凡承担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产品项目,创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其主导项目或产品在本地组织投产,两年内实现赢利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开发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省级鉴定并在本地组织投产,两年内实现赢利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

  六、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进行贴息和资金资助。当年完成主要生产线设备(不含辅助设施)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完成安装的六个月内凭生产线设备购置发票、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明资料,经审核后,资助设备投资额的2%。

  七、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补助5元,对通过国家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再补助10万元。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年能耗 1500吨标煤以上、节能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担保机构为政府指定的工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净损失时,给予代偿净损失补助和风险补偿。对于通过我市担保机构融资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审核后,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进行担保费补助。

  九、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工业园区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围绕工业发展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要时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公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积极向工业园区延伸,为工业园区投产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

  十、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企业主动搬迁,政府给予政策性补偿和支持,并且在搬迁新厂址上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价格可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对企业利用搬迁机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的,可以享受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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