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告》的通知
2008-12-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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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办〔2008〕23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琼府〔2008〕56 号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了全面做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和填报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现就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为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各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进一小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经济普查的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经济普查的实施时间。第二次经济普查的

  标准是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2008年9—12月进行基本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2009年1月—3月进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填表登记工作。

  四、经济普查的实施方式。在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填报登记期间,我省将按照“在地普查”的原则,由各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登门入户对普查单位和个体经济营户逐户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依法查阅普查对象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门普查登记时,佩戴由海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第二次经济普查指导员证》、《第二次经济普查普查员证》。

  五、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对在普查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严禁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

  六、经济普查的组织形式。第二次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次社会全动员,也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与执行落实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确保本次经济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

  社会各界和广大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应予以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

  七、经漳普查对象和法律责任。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对于行政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省监察厅、省统计局《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企业事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经济普查的监督办法。为提高我省经济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请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65348792、65340718、65322593;传真:65340718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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