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海口市安全
生产工作行政责任人的通知
海府〔2007〕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及《海口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海府〔2002〕41号),现明确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人。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负起责任,以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附:《海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人》
二○○七年八月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