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
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的通知
海府办〔2007〕206 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市、区两级政府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部分医疗机构(含卫生院、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计划免疫门诊)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属地管理。上述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同时下放到各区,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为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发展,近期内原则上停止社会办个体诊所和门诊部的新设审批工作。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海口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要求,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准入标准进行审批管理,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三、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问题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海口市城镇无业居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管理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6〕354 号)执行。
四、为了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辖区内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非法行医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39 号)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 号)的要求,各区应设立卫生监督机构,每区安排医疗市场专职监督员编制5 人,承担本辖区综合性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