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120家单位试点生活垃圾分类
为提高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从2017年开始海口就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去年海口市环卫局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海口在各区选取30个单位,即全市选取120家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海口市环卫局法规处处长刘晓华表示,试点工作跟以往相比,有了许多改进。如对试点单位大致区分为三大块,党政机关、餐饮企业、居民小区,对当中可以严管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餐饮企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等进行严管,实行考核制度,对不好管的(包括居民小区)实行引导。
海口市环卫局副调研员刘波表示,海口市在完善垃圾分类终端处理和再利用设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此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海口市餐厨垃圾处理厂、沼气发电厂、废旧家具处理厂均已投入运营,目前运营效果良好。
立法: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办法》结合国家层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和目标设定,综合考虑本市农村和城市在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以及垃圾种类构成、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规定法规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并要求“主城区范围以外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合理确定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路径,兼顾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作规定,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措施,并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二是强化属地管理,确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职责;三是通过“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和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分类工作的规定,着力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四是明确环卫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对生态环保、住建、商务等主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予以细化。
《办法》关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作出规定,参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紧贴日常生活,对四类生活垃圾的主要品种予以了通俗易懂的罗列,便于公众理解和操作是规定“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岀生活垃圾分类调整方案”,为政府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调整并采取更加精准、灵活的分类标准预留了空间;要求环卫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编制分类投放指南,指导公众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并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由管理责任人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组织、监督宣传等工作。
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办法》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生活垃圾投放单位以及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设定处罚;二是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分不同情况设置法律责任;三是明确对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五是作出衔接性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垃圾分类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市民,后面三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是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海口市生活垃圾主要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考虑到海口市民对于垃圾分类的认知程度,现阶段居民家庭的垃圾分类按照简单易于操作的原则,要求将垃圾分为三类,即有害垃圾强制分类的基础上实行干、湿分类。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包括一些剩饭、剩菜、瓜果垃圾,还包括使用过的餐巾纸等。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旧电池、日光灯管、节能灯泡,油漆桶、过期药品等。
海口将重新构建一条干垃圾的收运体系,为便于市民投放分类好的干垃圾,各小区将增设干垃圾箱,配置干垃圾收运车辆,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负责收集,进行二次专业分选,选出其中的可回收物,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进行焚烧处置。而湿垃圾仍会按现在的收运体系,由环卫服务企业负责收运处置,以此解决垃圾“先分后混”的问题。
《办法》提到,“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海口从2011年起,已经开始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费,居民用水每吨加收0.37元。之后,现阶段仍将以水消费系数法征收。以居民每户每月平均消费水量25吨测算,居民每户每月平均交纳生活垃圾费为不到10元,占居民收入比重并不高。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要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将进行改革,非居民用户的垃圾将实行计量征收。为激励大家做好垃圾分类,分类后的垃圾收费标准将予以优惠,混装垃圾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将会较高。
处罚:单位未分类垃圾最高罚5万元
为了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晓华介绍说,单位和个人出现未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行为,则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则处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指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各行各业的管理责任人进行确定。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