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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823945-0/2019-06501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市园林局 发文日期: 2019-01-30
名  称: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园林管理局负责人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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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园林管理局负责人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6年9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园林管理局负责人就《修改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修改本法规?

  答: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创造和谐宜居环境的重要内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出部分修改。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及颁布施行,《条例》中关于缴纳绿化补建费、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绿地率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滨海花园城市”为目标的园林绿化体制改革背景,助力“双创”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修改本法规。

  二、修改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起草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修改本法规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门规章、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

  (二)《修改决定》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将修改《条例》列入审议项目。为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承担《条例》修改的调研起草工作。2016年2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同时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专门成立了法规草案修改、评估调研小组。修改、评估调研小组在对我市城镇园林绿化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成评估组对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并通过走访、开会研讨、实地勘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法规修改内容与相关单位进行反复沟通、多方论证的基础上,于2016年3月完成了法规修改初稿的起草工作。4月,市市政市容委分别征求了四个区人民政府和市法制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林业局等32个相关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2016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6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2016年8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2016年8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了《修改决定》。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修改决定》。

  三、《修改决定》关于城镇绿地的分类是如何规定的?

  答: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滨海花园城市”的园林建设目标,《修改决定》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应修改了城镇绿地的分类,规定“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使之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绿化指标相适应。同时,根据城镇绿地的分类,对城镇绿地的定义及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完善。(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修改决定》关于绿地率标准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城市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省对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作出了硬性要求。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修改决定》严格规定建设项目绿地率,一是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明确“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二是对工业园区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20%的要求,增加规定“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三是删去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的有关规定,对实践中确需适当降低绿地率的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作出授权性规定,明确“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第六条)

  五、《修改决定》对立体绿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意见,同时,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海口市园林绿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有关“拓展绿化空间,倡导屋顶、阳台、墙体等立体绿化”改革措施的要求,《修改决定》增加了立体绿化的形式,并明确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第八条)

  六、《修改决定》对缴纳绿化补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删除了有关缴纳绿化补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内容。因此,对照上位法,《修改决定》对缴纳绿化补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内容做了相应的删除。(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七、《修改决定》增加了哪些新的条款?

  答:《修改决定》增加了四条规定,一是为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明确要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要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二是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三是为适应我市政府权力下放、简政放权的需要,对审批权限下放作出授权性规定,明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四是为与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相适应,对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八、《修改决定》关于法律责任做了哪些的修改?

  答:为了保障法规的严格、有效实施,《修改决定》对违反法规的法律责任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与上位法相衔接,严格处罚标准;二是对新增的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如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加对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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