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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823945-0/2022-13869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4-08
名  称: 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园林环卫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发挥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办公室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宜。局机关各室、各基层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本室、本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局保密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做好政府信息查阅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局机关各室、各基层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园林环卫局网站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信息。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由综合科负责。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领导讲话、综合动态、通知公告公示。由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办公室审核。

  (四)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人事变动、教育培训、职称考评、公务员招考、人才库。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六)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由规划建设科、办公室负责。

  (七)机关党建、廉政建设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城市绿化、环卫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其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机关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市政府网站公开;

  (二)园林环卫局网站公开;

  (三)公开栏公开;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室、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日内,经过保密审查、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室;办公室按类别编码,报工作组组长签发后,1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和园林环卫局网站上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申请方式、程序可在园林环卫局网站查阅和下载。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机关各室、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责任倒查,按《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9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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