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科室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职责,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责、主要领导介绍等;
2、未公开适用法律法规的;
3、未公开业务工作情况;
4、未公开资金信息的;
5、未公开工作计划、绿化规划的;
6、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内容不全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办事项目)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公开事项发生调整或改变时,未及时公开调整说明及调整后方案的。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六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科室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信息责任,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科室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未报分管领导审核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信息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科室领导负次要责任;分管领导审核后而出现的责任由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科室领导及承办人负次要责任。各级向上级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局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持会议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会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其他成员在会议上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