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文字或图片)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申请”的原则。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公开的申请意见;
(二)保密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保密审查责任, 局保密员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为第二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保密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保密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保密室应当依法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
保密室审查意见: |
办公室领导审批意见: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