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各处室、局属单位。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制。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