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三、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到沅陵县民政局领取《沅陵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以到沅陵县民政局门户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沅陵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本局提出。
四、本局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五、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本局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六、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民政门户网站依申请处理专栏页面告知申请人。
七、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八、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九、本局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十、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
十一、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